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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广场B2、C地块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市东至建华大街,南至槐安路,西至民心河,北至槐中路 建筑面积:582,656平方米 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工程总造价: 工程期限:约560天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标准条件;
7.投标书及其附件(附件一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招标文件 8.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互为解释、补充,如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按上列次序中在先者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及保修期结束止(最终以委托人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七、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方式,除竣工结算建筑面积与暂定建筑面积偏差超过±5%以外,调整超出部分费用,其他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调整费用公式:调整总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投标单价。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双方以本协议为准,其他与本协议内容抵触的文件也以本协议为准。当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工程结束并全额结清监理费后 自动失效。
九、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持合同壹正叁副,监理人持合同壹正叁副。
委托人:××××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监理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市建华北大街19号 地址:××市华西路19号 富华大酒店3层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中山东路支行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新华路支行 账号:7516018800079431 账号:4730500001819100015110 邮编:050031 邮编:050051 传真:0311-85081505 传真:87035030 本合同签订于:2010年 7月 7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专用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国家、建设部、河北省、××市的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 2.4监理合同及其附件;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2.5本合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
2.6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范围:
4.1监理工程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4.1.1地基基础工程:土方、护坡、降水及桩基工程;
4.1.2主体建筑工程:包括主体结构、门窗工程、围护结构、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公共部分装修、室内外装修等;
4.1.3主体安装工程:包括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排水、强弱电、采暖通风空调、煤气、 通讯、动
力等专业;
4.1.4室外管网工程:包括消防、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煤气、通讯管网等;
4.1.5室外配套工程:市政排水、道路、园区景观绿化(含与绿化有关的设备及上下水管道等)、路灯、变电站、泵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社区配套用房、广告围档、围墙、公厕、市政配套的接口等; 4.2监理工作内容:
包含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一直到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即从协助委托人确定施工单位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完成、项目移交物业为止。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且需委托人审批同意,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4.3监理人员:
4.3.1监理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为保证监理人现场工作的良好开展,监理人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权利,并必须保证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的人、财、物具有充分的协调与管理余地。
4.3.2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投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4.3.3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承包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4.3.4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杨合英同志
4.3.5委托人对监理人资质及派驻现场实施监理人员的要求:年龄35?50岁,且取得国 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专业,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任总监时间不少于五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能力强,必须担任过获10万平米公建与住宅混合项目工程的总监,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的实际经验,并通过委托人面试合格;
4.3.6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拟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年龄35?50岁,且取得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专业,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任总监时间不少于五年,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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