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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用地实施办法(修改1)-1 20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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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旧城更新建

设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旧城更新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县旧城更新工作依法有序实施,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旧城更新和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武胜县旧城更新建设用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 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旧城更新 用地 通知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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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武胜县旧城更新建设用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旧房改造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县旧城更新工作依法有序实施,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旧城更新和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旧城更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第三条:凡单项旧城更新房地产项目或居民住宅项目,县城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150平方米。

第四条 零星国有空地是指不具备公开拍卖条件的、居民住宅房前屋后不规则的、不能进行单独规划设计建设的国有空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

第五条 凡旧城更新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新申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城乡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根据原房产证或经认定合法的现状建筑面积对原容积率及其它规划指标进行核定,国土资源局根据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的原容积率和《规划条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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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中规划的更新容积率之差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政府批准后,收取土地出让金,开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城乡规划需要占用建设单位或个人所属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所占土地无偿提供,所占土地可计入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 县城旧城更新

第七条 县城旧城更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原则不得占用国有空地。确需占用国有空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占用零星国有空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旧城更新的,经政府批准后,更新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按拆迁建筑面积的2.5倍进行确定,根据城乡规划,更新项目新建建筑面积超出拆迁面积2.5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章 乡镇旧城更新

第九条 乡镇旧城更新原则上在原自有土地范围内进行,规划确需超占零星国有空地的,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超占面积可以独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二)超占面积属于不规则零星空地的,且超占面积单宗自行改建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两宗不超过80平方米,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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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不超过150平方米,五至十宗不超过200平方米,十宗以上最多不能超过500平方米,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符合零星国有土地供地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符合城乡规划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经国土资源局地籍调查后,权属合法的,可以供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供地。

第十条 对超占零星国有空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建议按以下方法取其中之一):

(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现行地价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按以下条款执行:

1、乡镇超占零星国有空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所占国有空地面积×容积率×所在地上年度土地拍卖均价。

2、全县按一级乡镇和二级乡镇进行分类,一级乡镇包括烈面镇、万善镇、赛马镇、万隆镇、乐善镇、华封镇、街子镇、白坪乡、飞龙镇,其余乡镇为二级乡镇。

3、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国土资源局根据上年度商住用地拍卖均价计算,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元月份在政府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竣工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组织人员验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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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旧城更新建设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旧城更新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县旧城更新工作依法有序实施,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旧城更新和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武胜县旧城更新建设用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 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旧城更新 用地 通知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 日 1 (共印50份) 武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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