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无讼

无讼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7/5 21:13:04

在西方文明的另一支重要来源——希伯来思想中,经典的教义比希腊推导的观念更实际。在《摩西法典》中,法律与正义是相同的,因为两者均出自上帝,这对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有巨大的影响。此外,希伯来的传说强调了法律对正义之举的重要性,这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世纪的思想家从奥古斯丁到伊西多再到托马斯?阿奎那,都以上帝的名义重新审视一切,将希腊、罗马、希伯来有关正义的伟大遗产置于神学体系内,正义成了上帝的一种意志,它通过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所体现出的理性为人定法的制定和执行指明了方向。

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但他的自然法还是一种神学的自然法。到16世纪,西方掀起了使自然法世俗化的潮流。格老秀斯不是从上帝而是从世俗人性的立场来论证正义的,他认为人类具有一种能使他们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的社交性,凡是符合这种社会冲动、符合作为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的,便是正确的和正义的;凡是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便是错误的。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必要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这种自然法会得到公认,“即使我们应该承认我们所不能承认的东西——如果没有终极的恶,即上帝并不存在,或者说上帝并不关注人类的事务。”这样,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建立在一种脱离了神的理性的基础之上,受自然法支配的人类法实际上是受人类理性的控制,法律的正义便由神的意志转变为人类的理性。这是一场思想革命,称之为古典自然法运动。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几百年间,这场运动在思想领域内淹没了一切,自然法似乎成了理性和正义的同义词。这一点我们在那个时代的思想家,像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杰佛逊、汉密尔顿等人的著作中都能见到。他们共同把自然法看成是与人性相一致的人类至高无上的准则和道德;正义是自然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应以正义为基础;没有正义就没有自然法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安全、财产、权利和幸福;法律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取向,违背了正义就是违背了自然的法则,侵犯了人权;倘是这样,那便是暴政和人治,人民有权推翻这样的制度,废除这样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具有浓烈道德意味的正义法律理论,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对正义与法律所作的解释虽也是伦理性的,但他们是从形而上的自由意志这个概念出发的,康德就是将他的理论大厦建立在人类自由意志这一假设上的。在他看来,如果主体不能依据其意志进行选择,那么道德和公正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法律的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的这种自由意志,否则,它就是非正义的,是对人类的犯罪。在康德这里,

正义既是人类自由意志的体现,又是其本身,自然法和制定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由意志,也即来源于正义。

黑格尔说,历史是一条“永动的河流,随着它的奔腾,独特的个性不断被抛弃,并且总是在新的法律基础上形成新的个性结构”。那么,历史过程的意义及其最终目标又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在丰富多彩、复杂多样的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着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法律和国家对这个理想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宣称,法律制度是用来从外部形式方面实现自由理想的,但他又认为,法律制度强调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具有为所欲为的权利。在他看来,一个自由的人应是一个能以精神控制肉体的人,是一个使其自然激情、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其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他告诫人们要过一种受理性支配的生活,并且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法律是增强和保护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可见,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里,正义通过理性与自由建立了联系,又通过自由这个历史目标成了法律的职责,并通过对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而体现出来。

19世纪在欧洲法学舞台上唱主角的是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他们的立论与古典自然法学相左,作为这两个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和边沁谈论最多的是民族精神和功利。表面看,这似乎与正义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萨维尼认为,在每个民族中,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地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使它们逐渐演变成法律规则,只要对这些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研究,就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是同人民关于公正和正义的看法相一致的。这在萨维尼的名著《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有精辟的论述。

边沁的功利实际上是一种幸福观。他说:“我所谓的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奔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性”,而“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是在于增加全民的幸福”。其幸福的具体内容是产生于事物性质的福利、方便、快乐、优良和平等,因此说边沁虽然是自然法理论的激进批判者,但他却从另一条途径——功利的或者说实证的 ——丰富了法律正义论的内涵,使正义的内容和目标变得更加现实。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把正义看成是人类努力追求的最美好的理想,正义是法律的生命。温斯坦莱说:

“管理良好的国家的法律应该以正义和理智为基础,如果这一正义被否定,人民中间就没有法律可言,只有专横的权力了。……”

“因此,一切真正的执法者的任务就是,维护作为正义的管理制度的根源的共同法律,维护每个人的和平,同时,铲除一切利己的原则和私利,即破坏共同和平的暴政和压迫。”

19世纪末兴起的社会法学在美国的代表人物庞德以提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而著称,然而社会为什么要控制,控制的目的又是什么?庞德的解释是:

“我们有那么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一个人的愿望不断地和他邻人们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迭。所以,人们不妨说,这就有了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这就有了一项使生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这就是当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正义时的意思。”

在庞德看来,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也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制度,它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即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给以满足。正义所包含的这些内容与庞德常用的文明的概念相一致,是庞德理论的核心,也是他所谓的法律的任务或法律的价值所在。

两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家吸取历史的教训,重新侧重于价值法学。 马里旦所提出的“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 既是对“恶法亦法”的坚决否定,又是坚持法律正义论这一西方法学传统的有力表达。 五

正义是西方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如何实现这个理想呢?卢梭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他说:

“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卢梭的话表明了这样一种看法:正义只有通过法律(“约定”也是法)才能实现,否则,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将是虚幻的,且于正直的人反而有害无益。斯宾诺莎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说:“服从律法所得的后果只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长久幸福和所生的别的一些福利;反过来说,不服从律法与毁弃誓约就有国家覆亡和巨大艰苦的危险。这个殊不足怪,因为每一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目的是(如我们以前所说,也如下文里的详细解释)安全与舒适;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我们已经说过,正义是有赖于当局的法律的,所以凡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令的人,不会是公正的。” 卢梭和斯宾诺莎所表达的不过是西方很古老的一个传统观念,即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是西方追求正义实现的一般/基本途径。

为什么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正义呢?这至少要从正义与法律的特性以及人性和西方法的历史诸方面来认识。我们知道,正义在观念上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和价值,不论它以何种方式表现自己,却不能自我实现,这是它的局限。不过,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它只能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驱动文明的发展。然而要实现这种驱动,还必须借助它自身以外的载体和人这一历史活动主体的参与与实践,没有一定的载体和主体的参与与实践,抽象的价值和观念不会迸发出实现自我同时又改造他物的力量,只能以一种抽象的形式永远存在于悬空的精神世界中。所以,正义要实现自己,必须通过历史主体为其寻找相应的载体。

西方社会(思想家们起了关键作用)为正义所寻找的载体最终是法律而且只能是法律。这部分是因为,正义是以公正和善良为特质的,公正和善良又是以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为基础的,这意味着正义具有极大的社会普遍性,世俗社会符合这一属性的唯有法律和道德。同时,虽然道德具有社会普遍性,但它缺乏实现正义所必需的强制力,因为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和善良,而人性却是险恶的(西方文化一直这样认为),这就使正义的实现遇到了巨大的困难。要克服这个困难,道德因缺乏强制力而不能胜任,惟有法律才是最合适的。正如西塞罗所说:“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还有,正义的核心是自由,没有自由也就无所谓正义,所以,西方很多思想家都从自由的角度来谈论正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正义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我们无论怎样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

搜索更多关于: 无讼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在西方文明的另一支重要来源——希伯来思想中,经典的教义比希腊推导的观念更实际。在《摩西法典》中,法律与正义是相同的,因为两者均出自上帝,这对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有巨大的影响。此外,希伯来的传说强调了法律对正义之举的重要性,这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世纪的思想家从奥古斯丁到伊西多再到托马斯?阿奎那,都以上帝的名义重新审视一切,将希腊、罗马、希伯来有关正义的伟大遗产置于神学体系内,正义成了上帝的一种意志,它通过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所体现出的理性为人定法的制定和执行指明了方向。 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但他的自然法还是一种神学的自然法。到16世纪,西方掀起了使自然法世俗化的潮流。格老秀斯不是从上帝而是从世俗人性的立场来论证正义的,他认为人类具有一种能使他们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的社交性,凡是符合这种社会冲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