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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耕地质量验收的主要文件依据
醴陵市土壤肥料工作站摘录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决定》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明确提出了加强补充耕地验收管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建立等级折算制度,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足额补划,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确认或共同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确认。”
《意见》第八条规定:“非农建设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具体等级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制定。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将补充耕地费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实行按建设项目和区域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明确和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要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自发开垦的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的验收管理。”
3、《湖南省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暂行规程》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对经审批后建设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严格按照《湖南省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暂行规程》的要求进行补划,并要求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勘查论证,按照《耕地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验收。
4、湖南省地方标准--《新开耕地质量要求》,湖南省技术监督局(DB43/T107-1997)
主要现场勘查地势、坡度、土层厚度、水源、“三废”污染、灌水、排水、排灌沟渠、护坡、田面平整、底土、表土还原、田埂护砌质量、土壤理化指标(耕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中岩渣及侵入体、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等土壤质量指标)等,并对新开耕地开展增施有机肥等培肥措施。
《要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肥机构负责验收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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