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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给排水、采暖工程必须满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等国家、保定市相关规范的规定。
8.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8.1.3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 2. 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8.1.4 给水系统带水检验
检查方法:观察。
8.1.5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6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需铺在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8.1.7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灯缺陷;
3.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检验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8.2 室内排水工程
8.2.1 排水立主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到达100%。
8.2.2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2m;立管不大于3m。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8.3 室内采暖工程
8.3.1 必须满足本标准6.5节的相关规定。
8.3.2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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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明,应为30mm。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3.4 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8.3.5 按照《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分户系统进行打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8.4 检查常用表格
8.4.1 检查表格见附录B表B7。
9 配套管线工程
9.0.1 配套管线工程必须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国家、保定市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9.0.2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物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当燃气管线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9.0.3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9.0.4 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9.0.4的规定
表9.0.4 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m
名称 给水 建筑d≤d>物 200mm 200mm 污雨水排低水管 压 1.0 1.5 1.0 1.5 0.5 0.5 1.5 1.0 1.2 2.0 0.5 1.5 1.0 1.2 2.0 1.5 DN≤300mm0.4 DN>300mm0.5 26
燃气 中压 高压 1.5 1.5 热力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乔、灌木 照明道路灯杆 侧石 给水 d≤1.0 200mm d>3.0 200mm 2.5 0.5 1.0 1.5 0.5 1.5 污雨水排水管 0.5 0.5 0.5 1.5 1.0 0.5 0.5 1.5 1.5 0.5 1.5 1.5 2.5 低压 0.7 燃气 中压 2.0 高压 6.0
1.0 1.0 2.0 1.2 1.0 热力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1.5 0.5 1.0 1.5 1.0 1.0 2.0 2.0 0.5 1.0 0.5 0.5 1.5 1.0 1.0 1.0 0.6 0.6 1.5 1.5 1.5 0.5 0.5 0.5 1.5 2.0 1.0 0.5 0.5 1.5 1.0 9.0.5 应减少管线的交叉敷设,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9.0.6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9.0.6的规定。
表9.0.6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单位m
管线名称 人行最小道下 覆土车行深度 道下 给水 0.6 0.7 雨水排水管 0.6 0.7 污水排水管 0.6 0.7 燃气 0.6 0.8 热力 0.5 0.7 电力 0.5 0.7 电信 0.7 0.8
10 景观工程
10.0.1 景观工程必须满足《**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2004、《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DB29—80—20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89—98等国家、保定市相关规范的规定。 10.0.2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才允许开工。
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组织、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 10.0.3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原点,现场放线,为确保准确,要求采
用全站仪,定点放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0.3的规定:
表10.0.3 定点放线允许偏差
施工图比例
27
允许偏差(cm) 1:200 1:500 1:1000 5 10 15 10.0.4 严格执行封样制度,要求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在样品上均签字认可,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进场材料与封样品牌、性能必须一致。
10.0.5 载植土
1. 2.
10.0.6 1. 2. 3.4.5.6.7.8.9.
栽植土必须取样,经有资质的土壤测试中心或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合格方可
进行栽植。
栽植最低土层厚度应满足:大、中、乔木≦150cm;小乔木和大中灌木≦90cm;小
灌木、宿根花卉≦50cm;地被、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30cm。
苗木
苗木运到施工现场后应及时栽植,裸根苗木应当天栽植,当天确不能栽植的苗木应
进行假植,假植前应建立假植区;不同树种、不同规格苗木分类分层假植,采取保水措施,防止苗木失水;装卸时,应轻吊轻放,不得损伤苗木和造成散球。 栽植前应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
树木栽植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最适宜栽植时期进行,树木栽植期应满足下列要求:春季植树应在土壤解冻后、树木发芽以前进行;雨季栽植常绿树应在春梢停止生长、球稍末开始生长前进行;秋季植树应在秋稍停止生长后,进入休眠期进行。珍贵树种栽植应采取树冠喷雾、树干保湿和树根喷布生根激素等措施。 竹类栽植应选择背风向阳、土层深厚、肥沃、疏松、排水良好的适宜环境。 栽植后,种植穴围堰必须踏实;浇水水质必须符合标准,PH值5.5~8.0,矿化度不
大于2500mg/L。
栽后当日应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第二遍水,10~15天浇第三遍水,然后及时封
穴,以后根据天气情况及墒情及时补水;浇水忌水流过急,防止泡冒,穴土沉陷、树木倾斜,应及时扶正培土。
植物栽植后到工程验收时为施工期的植物养管期,应根据墒情及时浇水、定期中耕
除草、及时防治病虫害、及时修剪树木及草坪,作好防寒越冬工作。
竣工验收,要求乔、灌木的成活率达到95%以上,行道树、珍贵树和孤植树的成活
率要求100%,草坪、花卉成活率要求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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