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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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深层土壤点位布设
在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2000m×2000m网格进行深层土壤布点。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7.2.1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按表2要求共同完成。
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省(区、市)组织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点位布设技术要求如下:
(1)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分废气、废水两种污染排放类型考虑,详见表3。
表3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点位布设要求
污染排放类型 废气污染(含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处置场地) 废水污染(含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地) 点 位 布 设 要 求 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要扩散区域为重点,按放射状布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可适当增加点位。 以企业污染物排放受纳水体为灌溉用水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布点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由密渐疏。 (2)污水灌溉区点位布设
本次详查以污水灌溉面积超过500亩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污水灌溉区与点位超标区或产业集聚影响区重叠时,不再新增点位;非重叠时,点位自污水灌入处按水流方向由密渐疏布设。污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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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点位原则上按500m×500m网格布设,点位数量不超过15个。
7.3 农产品点位布设
在详查区域的南方酸性土壤水稻产区、北方小麦产区,按一定比例分别布设水稻、小麦样品点位。重度、轻中度点位超标区域农产品点位与土壤点位分别按1:4、1:1比例布设,农产品点位要与对应表层土壤点位保持一致。
8 点位核实调整
各省(区、市)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专业人员,基于国家提供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初步布点方案以及高分遥感影像,基于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进行核实,提出补充调整建议。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依据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组织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逐一进行核实调整。一是核实点位是否符合布点原则和详查工作目标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供的高分遥感影像,核实点位的代表性和采样的可行性;三是核实确定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的点位;四是分析近5年(2012年1月以来)已有调查数据,在调查点位、分析测试项目符合详查数据要求(见附2)的情况下,适当核减农用地表层土壤点位。
根据核实结果,提出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8.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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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见附1)、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依据“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补充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方案。
8.3 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依据“6.3 布点编码”的有关要求,组织核实点位编码信息的准确性,重点核实确认农用地类型编码、农作物样品编码、深层土样品编码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根据核实结果,提出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9 布点方案确定
各省(区、市)将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上报国家,经审核通过后形成本行政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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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
1 大气沉降影响调查围确定
需考虑大气沉降影响的行业包括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1.1 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采选业)
表1-1 金属矿采选业大气沉降调查围(km)
调 整 参 数 影响因素 尾矿库 基本围 年限(年) <15 ≥15 <3 多年平均风速(m/s) [3-5) [5-7) ≥7 年平均降雨量(mm) <400 400-800 0 +0.5 +1.0 +2.0 +1.0 0 主导风向明显地区,主导风向下风向调查围+0.5 1.0 0 +0.5 露天采场、地采污 风井、选矿厂 0.5 / / / / / / / / 运输道路 0.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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