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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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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2:59:23

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财产的管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夫妻另一方,这样,更能适应于现代新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

(2)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赋予起与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询的权力,这样不仅使各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也完善了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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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跃居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主流地位,法定财产制度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约定财产制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夫妻财产不平等发展的现状,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经济需要;它是灵活性、可选择性和适应性集于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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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卓冬青.刘冰.甘世凤.白云.婚姻家庭法(2)[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2]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廖继红.婚姻财产制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2001(1)

[4]瞿桂范.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法学研究.2006(6) [5]许胜.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EB].

http://www.148cn.org/data/2006/0508/article_1762.htm访问时间2007年4月18日 [6] 顾薛慈,郁宏军.论夫妻财产制与经济补偿[EB].

http://www.chinaue.com/html/2005-12/200512420575314322.htm 访问时间2007年4月20日

[7]黄振香.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及其制约因素[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8]朱晓燕.莫晓燕.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EB]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290 访问时间2007年5月13日

[9]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夫妻财产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 8月 第1版 [10]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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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作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工资共同共有这一点,大家没有异议,但奖金作为共有财产这一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1)共同财产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无论为一方还是双方劳动所得,均为夫妻共同所有,这既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确定,也有利于对婚姻当事人中财产收入处于弱势一方的保护,从而保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郑小川、于晶在《亲属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清华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一书中持这种观点。(2)个人财产说。廖继红在其《婚姻财产制研究》一文中,建议将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及业余爱好的专用财产及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伤害保险金、奖金奖品、科研津贴等9项财产列为夫妻个人财产。因为奖金是对个人的奖励,具有特殊的身份性,这样的财产应作为夫妻个人财产。(3)区分说。看奖金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还是属于个人荣誉取得的,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陈苇在《论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5年8月第1版)一文中论述这种观点。

第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中观点:(1)个人财产说。穆桂范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一文中认为夫妻分居以后,双方的经济财产关系一切均已中断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以自己的财产进行生活和对外经济交往,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虽然此时双方保持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但这仅仅是个身份关系,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故应将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2)共同财产说。许胜在《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文中指出,把分居期间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的理由不充分,他认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分割时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但在财产认定上仍应视为共同财产。(3)区分情况而论,分居不应作为划分财产归属的标准,而应以夫妻双方的意志来认定。分居的情况有许多种,有些是因为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如工作调动、外出学习等,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理由把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对于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应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有利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革明鸣、王龙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持这种观点。

第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存在问题:(1)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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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财产的管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夫妻另一方,这样,更能适应于现代新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 (2)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赋予起与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询的权力,这样不仅使各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也完善了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 - 13 - 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跃居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主流地位,法定财产制度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约定财产制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夫妻财产不平等发展的现状,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经济需要;它是灵活性、可选择性和适应性集于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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