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析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行出庭作证义务承担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刑法311条中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仅限于间谍案件,适用范围小,作用极有限。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强化证人的责任,在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落实对证人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力度。如规定,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妨碍正常诉讼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拘传、赔偿因延迟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罚款;还可增设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作伪证的,也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4、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通过制定证据规则,可以规范侦控辩审各方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行为,更好的发挥言词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法官事先掌握哪些属于控辩双方不持
异议的证言,哪些属于有争议的证言,并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事先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对申请人提出保证证人到庭的要求,充分作好庭前准备。同时,根据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经济实力不足等实际情况,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明确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2)控辩双方虽有争议但与定案意义不大,双方不申请证人出庭的;(3)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楚的;(4)众多证人证明同一事实,择有代表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证人可不出庭的;(5)证人在国外或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6)证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7)证人有严重伤残、疾病不能出庭的;(8)证人从事特殊工作有保密义务或不能离岗的;(9)证人是未成年人的。
对法律规定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除书面证言笔录外,应规定制作录音、录象配合作证;对有书写能力的证人,还应规定配以亲笔证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视讯传送进行隔离或远距离可视对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在庭后依职权向不能出庭的关键证人进行核实,核实后无论确认控辩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或采信哪一方的意见,不必再恢复法庭调查进行质证。但法官一方进行调查核实活动,应当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弱化,而以法官与控辩双方一同对不能出庭的关键证人进行证言核实的方法取而代之,作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有限补充。当然,这种方式必然受到控辩审三方经济条件及时间的限制,还要与我国审限制度的改革相配套。
5、修改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案件全部开庭审判,意味着相对平均使用司法资源,不仅造成浪费,且影响对重大案件的投入。简易程序简便、高效,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刑诉法规定仅适用于基层法院,且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启动条
件限制过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在法律尚未对简易程序进行重新设计或者在普通程序中增加简化的特别程序之前,可以适当扩大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取消需经检察机关建议或同意才能启动该程序的规定。 此外,尽快制定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规定,也不失一种积极的应对办法,以弥补空缺,改善目前刑事普通程序高成本、低效率的被动局面,使庭审方式尽量适应不同案件的多层次需要,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公正高效的审判目的。 (二)司法保障
1、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仅要取证的手段合法,而且要围绕案件事实从多角度进行取证。尤其对于多证人的案件,应充分认识到证人证言及其证明作用的特点,不仅收集目击证人的证言,还要根据其他证据提供的信息注重收集外围证人的证言。特别是对以后难以出庭作证而又十分关键的证人,应在制作询问笔录的同时,封存证人作证时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2、提高控辩审三方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随着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的逐步完善、落实,以及公民依法作证的意识增强,证人出庭率将会有所提高。随之而来的是,言词证据易变性等特点将显现出来,给控辩双方的抗辩以及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这将迫使各方预设多种方案进行应对,不断提高法庭应变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正确运用证据规则确认证据效力的能力。同时,要不断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切实注意对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
3、及时依法惩处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及时侦破、及时处理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的同时,还要通过案例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以起到预防和警戒的作用。
(三)逐步消除影响证人作证的自身因素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消除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拒证的自身因素,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提高公民整体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和通过法律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力保护、经济补偿的兑现、及时依法处理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实实在在的行动,切实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思想顾虑和精神压力,才能使证人敢于履行为维护社会正义而规定的法律义务,自愿依法作证。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这是首先不容忽视的。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尚不完备、不配套,但着手完善、制定各项法律与规则,远比执行、落实这些法律规定要容易、迅速得多,而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意识,则更非一朝一夕之事。因此,还将有一个较长的法律与实践的磨合期,作为形成中国特色并
切实可行的证人作证制度的过程,这在客观上也为从立法到司法、从观念到行动逐步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留有一定时间。但是,法制与文明的必然趋势,公正与效率的永恒主题,司法公开必然导致审判公开、证据公开的方向是明确的。因此,立法及司法各方只能朝着目标逐步努力,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 注释:
1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3 摘自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20XX年4月北京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材料。其中写到:“以1999年为例,我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900余件,其中用简易程序审理了841件,还有1100余件案件要用普通程序解决。对于实行审判长选任制改革后仅有3名审判长的刑庭而言,这就意味着每个审判长在一年当中要用普通程序审结300件以上的刑事案件,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4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5 来源北京市高级法院1990年统计资料。
6 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 7 同上
8 汪建成、黄伟明著《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版,第335页。
9 可参看: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第99、100页);王进喜《论证人保护制度》(诉讼法论丛第6卷第154、155页);邓胜涛三人《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与对策》(人民司法20XX年11期第32页);王世进《证人出庭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研究》(20XX年5月6日刑事诉讼证据国际研讨会材料)等。 10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26页。
11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12 宋世杰等著《比较刑事诉讼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60页。13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14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印,第180页。
15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7页。
16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