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项目6合同法
项目6合同法
1?一、合同概述(n):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二、合同的分类:(判断选择) ★有名合同:冠有特定名称 、常见、典型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不违法法律 、法规法规、社会公益就有效。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例:赠与
实践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给付。即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要式合同 :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如:书面、备案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具备一定形式。无名合同均是。
3?三,合同的概念(n):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4?四、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
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合法权益平等地受保护。 2.自愿原则——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机会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机会平等、利益均衡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合法原则
5?五、合同的订立(案例)
1、合同的内容:合同主要条款:⑴标的; ⑵数量;(3)质量;(4)价款或酬金;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法:1.双方协商2.第三人调节3.仲裁4.诉讼
2、格式条款(n):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的订立形式:(小看) ★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 ★ 其他形式
4、合同订立的程序:(案例)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要约的人——要约人 相对人——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必须有明确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到达受要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只对要约发出人有约束力,在要约期内要约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2)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形式:1.先于要约到达2.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1.目的不同2.时间不同 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是新的要约。
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是承诺——提出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增加说明性条款;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出修改。
(6)缔约过失责任(n):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虽然合同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方受到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6?六、合同的效力:(案例) (1)合同无效的情形:
⑴一方以欺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⑴欺诈; ⑵胁迫; ⑶乘人之危 ; ⑷重大误解 ; ⑸显失公平。
「(1)、(2)、(3)无过错一方可撤销,有过错一方不可以撤销。(4)、(5)双方均可撤销。」
(3)除撤期间经过: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未定之情形: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
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⑶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7?七、、合同的履行:(案例)
(1)抗辩权的行使(图示):「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2」不安抗辩权:先款后货「3」后履行抗辩权:先货后款
(2)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之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全自己的利益实现的权利。
(3)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之债权或者无偿(含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 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不正常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 ; ② 债权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
8?八、合同的担保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实质上是一种拒绝交付权形式之自我保护状态。
★留置要求: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被动取得财产;权利行使表现为拒绝交付;有妥善保管义务;对留置物拍卖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但至少要有2个月宽限期。
★任何经济活动主体不得以债务人有未清偿之债务为 任何经济活动主体不得以债务人有未清偿之债务为由,实施绑架或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实施绑架或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绑架或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钱保)(重点):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之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罚则(重点)
⑴ 给付定金的一方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
⑵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不履行债务的 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9?九、合同的转让(小看)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或债务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之行为。 ★合同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以便于履行 ★合同债务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债权债务通过合同约定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经济活动主体因合并、分立而转让债权债务的,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 1?0?十、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是人约定的情形 ,合同的债权 、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 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 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解除合同。 「1.」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有解除之情形,当合同成立后尚未
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出现了解除之情形时,当事人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得以解除。
「2.」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则可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依法解除合同。
(2)债务相互抵消(判断):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是自己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 条件:
? 1.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2.债权合法
? 3.不存在不能抵消之债。 ? 4.提出抵消一方债权应当到期。
(3)提存(判断):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 ? 效力:提存之日起债权债务消灭。
? 除斥期间: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去提取货物,则权利消灭。 (4)混同(判断):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债权关系消灭, ? 如:结婚。 1?1?十一、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重点,如何选择)
(一)继续履行合同:又称强制履行、依约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之债而导致债权人损失时,依法承担赔偿债权人所遭受之经济损失的责任。
(四)违约金: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款项。 (五)定金
(2)不可抗力(n):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情形:「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