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涉外婚姻诉讼管辖及起诉
曹律师认为,比尔在渝中区居住1年以上,该区已成为比尔的长期居住地。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他认为,虽然离婚双方均是外国人,且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但在我国法律没有当事人国籍的限制性规定,也无案件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渝中区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市一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是涉外民事案件。对于类似比尔的离婚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国际上主要指婚姻、抚养、继承等关系)的诉讼,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该院为此裁定:撤销渝中区法院的裁定,由渝中区法院受理此案。
本地受理存在三难 连日来,记者一直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曹律师告诉记者,在他领到二审裁定后,就通知比尔重新在诉状上签名再次起诉,但比尔一直未前往。昨日,帮比尔办签证的方先生告诉记者,比尔已离开重庆前往东南亚国家,为两个孩子的到期签证办理有关事宜。 随着我国越来越开放,类似涉外案件将会越来越多。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高院有关专家。 市高院研究室吴
比称,外国人在我国打离婚官司,主要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两国双边条约有无禁止性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由哪国法院受理,因此美国人在我国起诉离婚,本地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国际公约规定,根据国际司法原则,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国法律保护,离婚则适用受理法院的所在国家法律。为此,此案在本地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审理。 吴比还称,按照我国法律,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比尔的美国老婆不予理睬的话,法院不能作缺席判决;同时在送达传票时也很麻烦——因邮寄送达涉及主权,一般就只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美国法院认可,也可通过美国法院送达);而且判决只能在我国生效(因为我国法官在美国地域约束美国人,必须取得美国同意),所以执行时也必须要美国法院以判决方式承认,而我国法官不能到美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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