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某项目建筑施工合同
1、承包方必须确保“人员、工作、技术”均到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全部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岗到位,发包方安排人员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安全员进行(指纹)考勤,项目经理每月应到施工工地出勤不少于15天,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安全员每月应到施工工地出勤不少于20天,如每月出勤少于规定天数,按每天每人2000元罚款。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如其中一个月内出勤少于10天,除承包方按照前述原则向发包方承担责任外,发包方有权认为项目经理不胜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
2、承包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除因该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被发包方要求更换外),如发包方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包方须在一个月内调换到位,如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或被发包方发现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仍不能符合发包方的要求时,发包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方,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
3、承包方应严格依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靠、转包工程,分包工程必须征得发包方的认可,否则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赔偿发包方损失,并提前解除合同责令退出工地;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在其投标书中说明的所有要约条件,并将这些条件作为合同条款以全面履行承包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竣工后,实施“用户回访制”,定期了解交工工程的使用情况,并在保修期内随叫随到,提供优质服务;保修期满后,凡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方负责到底直至完全修复。 5、承包方必须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直至竣工验收)承担分包人施工总协调和配合责任,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实施管理和协调,所有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都属于总承包单位管理范畴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包括:
1)配合协调发包方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费用; 2)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
3)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和使用费用; 4)共用(既有的)脚手架搭拆的摊销费用和使用费用;
5)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正常修补费、维修费;
6)施工手续办证费、进场道路的铺设费及技术资料备案整理费等。其中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垄断项目,承包方需无条件配合,不得另外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承包方须免费对发包方采购的设备提供仓储空间、安装配合及设备到场后的保管。指定分包单位进场时,承包方须按发包方的要求移交工作面(包含水、电及设施、设备、脚手架、正常收口工作),并免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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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搭设场地及水、电就近供给条件等。除桩基和消防工程分包人按实际用量承担水电费外,其他如:门窗、弱电、电梯和设备分包工程均不另行支付水电费,此笔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内。总承包服务费先由发包方代承包方收取,在承包方履行施工总协调和配合责任后,在工程决算中支付给承包方,若承包方未履行施工总协调和配合责任的,或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自己分包给其他承包方的,发包方有权扣除(或不计取)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6、施工中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所有进场材料承包方必须实行有见证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无价材料由双方一起与材料供应商看样确定。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电线、开关、插座、砌块材料等)在采购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同意后才可采购使用。
7、发包方在推进相关工程进度时,涉及承包方搭设的临时或机械障碍时,承包方须无条件撤离,涉及费用发包方不予承担。否则,发包方有权进行处理。
8、承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或供货商支付工程款(包括民工工资或货款)的,经核实后,发包方有权从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付清所拖欠的工程款(民工工资或货款),或与分包人、供货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止。若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的,则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加罚款30万元。同时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9、在合同实施中若发现承包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约和投标书中的承诺,不履行承包职责,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其调整、补充人员,加强管理,或划出部分工程量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承包,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均无效时,则对承包方违约进行处罚,发包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另选其他承包方。
10、工程竣工交付前,承包方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技术档案(含桩基及其他分包工程)和绘制工程竣工图。当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应提前10天书面(竣工验收报告)通知发包方组织验收,发包方在接到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后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3套完整的竣工图和2套竣工技术资料。若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承包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成45天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竣工图、与发包方核对好的工程联系单等。同时,承包方应提供购买材料的当地税务发票以及发包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11、如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结果达到合格,按合同约定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该工程达不到合格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修补,直至验收合格签署验收证书,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方负责,并全额扣除质量保证金。
12、工程验收合格,自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15天内,承包方的机械设备、人员住宿、材料等必须全部退场,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外运,所需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若拖延清场,按延误工期处罚;
1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新材料、新工艺等的使用,承包方有义务在工程中做试验,并配合发包方共同研讨其在工程中应用的质量及可行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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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27
附件一
表1 甲供材料及设备单价
材料名称及规格 单位 暂定单价(元) 外墙文化砖 内外装饰石材 屋面筒瓦 S型屋面瓦 M2 M2 M2 M2 65 100 48 40 320 680 680 2800 包括除户内配电箱以外的所有配电箱柜及双电源切换箱 家庭智能箱 潜污泵 潜污泵控制箱 外墙涂料 成品水箱 个 台 套 M2 个 36 880 380 60 20000 含水位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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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水表箱(箱体) 个 电表箱(箱体) 个 住宅户内配电箱 套 配电箱(柜)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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