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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要求
1、考核年度“城考”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2、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
3、各月取水和供水总量,水量平衡表(与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市政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量的关系)和人均日用水量的合理性;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文件,说明保护区的标识、标牌及隔离设施建设和排污口的取缔情况。
5、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7、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进行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一)指标解释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 1、监测点位
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包括所有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及“城考”断面);辖区内所有的主要地表水体(含32条小流域);市区(建成区)内的水体(未划功能区的小河流)。 2、监测项目
(1)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河流每年监测不少于6次,隔月监测;湖泊水库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缺测项目按不达标计。
(2)其它地表水体,监测: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每半年1次。 3、评价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其中: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工业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各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达到划定的相应水体功能标准。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上级政府或环保局确定的责任制考核目标;辖区内其他地表水应无劣Ⅴ类水体和无黑臭现象。
(四)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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