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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六十四条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综合防灾减灾避难系统应包括疏散通道、避难场所等。
防灾疏散通道应有利于灾害发生时,组织物质设备的运输,防灾专业人员通行和城市居民疏散。为了防止建筑物在灾害中倒塌造成交通堵塞,人员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高度应满足公式:B≥(H1+H2)/2+Q(B为道路宽度,H1、H2分别为两侧相对建筑物的高度,Q为修正系数,一般取5-15m)。
疏散通道应多环相连,纵横贯通。规划一定数量的地下通道,平时作为地下商业街或过街通道,此时或灾害发生时用作疏散人口、抗险抢修救护。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抗灾抢险,将部分地下空间作为战时或地震灾害中的避难场所。各类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并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将城市绿地、公园、学校操作和广场作为避难场所,为发生灾害时为居民提供暂避空间和战时用于疏散人员的集结。面积在50hm2以上的大规模公园作为区域防灾避难场所。需要配备加油站、发电设备、卫星通讯、车辆停放等市政设施。面积2hm2以上避难场所,需建设必要的生活物质贮存库及设置给水、排水、供电等市政设施。
第六十五条 防洪排涝工程规划
1、规划目标
主要防洪工程实施后,确保规划范围内在设计洪水位下不出险,做到挡得住、排得出、降得下,遇到超标洪水时有对策。
2、防洪排涝标准
(1)防洪标准
按照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射阳城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防洪水位为
2.33m。 (2)排涝标准
排涝模数按实际情况分区计算,城区河道重现期取10年,排涝历时为12小时。 3、防洪规划
(1)城区建设2个防洪圈
西北防洪区:西至新民河、东至战备河、南至小洋河、北至洋曙河,总面积18.25km2。中心防洪区:西至战备河、凤鸣大沟、北至新民河、小洋河、南至运棉河、东至射阳河,总面积108.95km2。
(2)强化堤防
根据规范,计算堤防堤顶标高,堤顶宽度不宜小于3m。故小洋河、战备河、地龙河、大兴河、射阳河堤顶高程为3.5m,顶宽8.5m,内外坡比为1∶2.5。
(3)建闸控制
所有内部相通河口均建函闸控制,抵御洪水倒灌城区。
(4)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设置
为有效保护行洪河道及堤防,行洪河道外堤脚外40m范围列为护堤地,由堤防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护堤地以外划定宽度不小于100m作为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害堤防工程的安全。射阳现状建成区内堤防保留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达到上述要求,新建区内的堤防保留区必须按上款要求留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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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涝规划
城区排涝工程包括整治主要河道17条56km,一般河道44条192km,新建、加固排涝泵站15座,排涝流量208m3/s(其中远期8座,排涝流量164m3/s,远期7座,排涝流量44m3/s),新建、加固节制闸36座,节制涵洞23座。
第六十六条 抗震减灾规划
1、工程抗震规划
(1)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规划
城区新建工程必须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设防,重点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必须按0.15g设防,工程设计必须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2)抗震加固规划
建筑物抗震加固由建设单位向抗震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严格按照抗震鉴定、加固设计、设计审查、加固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已加固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所有资料都要归抗震部门留存。抗震加固工程必须认真执行全国《抗震加固工程定额》及地方编制的相应定额。
城市生命线系统的主要设备通过近几年的改造发展大部分已达到设防标准,尚未加固的工业设备、生命线工程设备等,应按照《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必须在近期完成。
(3)旧城改造规划
旧城改造应强化总体规划功能,实施有计划的综合开发。
降低旧城区的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控制在35~40%,人口密度控制在300人/hm2左右。
建筑间距应从避震疏散、消防安全、绿化环境等要求出发,严格执行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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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旧城区道路骨架建设,完善安全疏散道路,并按规定设置消防栓。 增加公共绿地、停车广场和空旷场地等,作为避震疏散场所。
多层砖混结构楼房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条件外,还应考虑地震时房屋倒塌产生的不利因素,在规划布局时控制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房屋平均高度的1.2~1.3倍。
主干道两侧房屋高度应给以限制,应保证大震时主干道可以双行车道,次干道有单行车道,
支路也要保证有交通抢险道路。
临街建筑应适当分散,敞开布置特别是高层建筑及重要建筑物门前适当留出绿化用地和广场用地。
2、避震疏散规划
避震疏散场所包括: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中心避震疏散场所、防灾据点、防灾公园等。
(1)避震疏散场所的设置要求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
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边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护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根据以上指标测算:规划期末,城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避难总面积应达到28hm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避难总面积应达到32hm2。
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可在城郊或射阳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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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小时可以到达。
(2)避震疏散通道规划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通畅。
避震疏散道路两侧房屋高度控制表
道路分类 房屋高度H(m) 道路宽度L(m) 主干道 H≤L-13.5 L>13.5+H 次干道 H≤L-7.5 L>7.5+H 支路 H≤L-4 L>4+H 注:H指房屋高度(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L为道路宽度 第六十七条 消防规划
1、城区功能区划及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1)合理安排城市不同性质用地区域和范围,按其性质、危险程度、自然地理位置划分成安全可靠的城市功能区。
(2)规划区新建筑耐火等级以一级、二级为主,控制三级,严格限制四级。旧城区耐火等级低且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棚区,必须纳入城市改造计划,开辟消防通道,改善消防条件。
(3)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或设施,必须纳入城市改造计划,采取严格控制生产规模、限期搬迁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
(4)公共建筑应留有人流、车流缓冲的地带,周围建筑要满足消防车的扑救作业要求。 (5)生产、储存、利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设于城市边缘独立安全地区,且置于城市下风向;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
(6)贸易市场,营业摊点,街面广告,居住小区花坛、拦围等不得随意设立,确需设立的
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使用。
2、消防站规划建设
(1)消防站布局原则及辖区面积
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7km2 ,以4~7km2为宜;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2)消防站布局
按照消防站的布局原则及消防站的辖区面积要求,射阳城区近期应设4座消防站、远期应设6座消防站。
规划保留完善现有消防站,在南片区的西南部布置一座特勤消防站,在北片区的东部、北片区的西北部、滨河新区的西部和西片区的中部各布置一座普通一级消防站。
(3)消防站建设标准及人员、车辆配备
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每座占地面积3300~4800m2,建筑面积2300~3400m2,配备消防队员30~45人,配备消防车辆4-6辆。
特勤消防站占地面积4900~6300m2,建筑面积3500~4900m2、配备消防车辆7-10辆,配备消防队员40~60人。
3、消防通道规划
(1)城市新建、扩建地区、消防道路与城市道路合用,城市支路不小于6m。新建的主次干道交叉口,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尽快解决城市交叉口和一些路段的交通堵塞矛盾。
(2)街区间的道路应形成环状,街区内尽端式消防通道应设置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每个用地地块至少有两条消防通道通过。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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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街区内应按规定设置车道或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车道中心线之间距离不应超过160m,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3.5m,净高不小于4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4)工厂区、仓库区内,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周边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通道,高层建筑和占地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以及占地超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消防用水规划
消防给水管道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共用,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给水管网应连成环状。 城市道路上消火栓设置间距不超过120m,尽量靠近十字路口,新建道路上消火栓应与给水管道同步实施,原道路上不足部分近期补齐;居住新区内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无市政消火栓、无消防通道的建筑密集区应修建消防蓄水池。
充分利用大河、水塘等天然水源,对城区原有水源尽可能保留、疏浚、拓宽,扩大河道蓄水量,修建消防取水口。
5、消防通讯规划
(1)建立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应设置119火灾报警台或设置119、110、112“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
(2)区域消防指挥中心设在盐城市消防支队,射阳县消防指挥中心设在近期规划的特勤消防站。
(3)采用计算机指挥调度系统与各县、市及射阳各消防站计算机通信联网,形成远程终端或无线传真机与车辆状态输入器联网,同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救护、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立专线通信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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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指挥中心与各重点单位形成有线、无线119自动报警系统。按一级管辖区覆盖网、二级火场指挥网、三级灭火点战斗网三级网要求,增设大功率无线通讯基地台、车载台、手持机。
第六十八条 人防工程规划
1、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
(1)重点保护目标分为一、二类目标:一类目标:行政中心,人防指挥中心,人武部,主要对外交通出入口;二类目标:客运中心、物流中心、主要道路桥梁、自来水厂、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变电站等。
(2)控制城区建筑物密度与人口密度。居住密度控制在30%以内,并大力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3)通畅对外交通和城市道路,城区主要疏散道路应符合人防战术技术要求。 (4)充分利用绿地和广场,作为人防避难疏散场所 (5)提高水、电、气、通讯公用工程的抗毁能力 (6)控制危险目标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
2、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人防工程数量和布局按照规划期末城区人口42万人,战时留城“三坚持”人员按30%计,
即12.6万人,如果每人平均按1m2面积计算,规划修建人防工程总面积为12.6万m2,防护等级为四级。
3、人防工程总体布局规划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群众的生活服务,战时实施功能转换。
坚持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修建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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