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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问题
一、聚焦争议: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是否合理之争
(一)反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者的观点
1、以“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角度出发的反对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欠薪行为犯罪化无助于欠薪问题的解决,欠薪问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只有通过管理机制的完善来加以解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认为,将“恶意拖欠他人劳动报酬薪酬”的行为独立定罪缺乏合理性。他认为,这只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拖欠劳动报酬本质上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用民事手段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拖欠劳动报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还上升不到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度。
2、以“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角度出发的反对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认为,将欠薪行为独立定罪,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非重刑化、非刑事化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教授认为,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比较复杂,单纯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不一定必要,也不一定可行。 云南大学的曾粤兴教授认为,刑事制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不到国家与社会迫不得已时不能轻易动用。随便采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劳动领域的纠纷是不公平的。
(二)赞成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者的观点
1、赞成适用现有刑法规定者的观点
一部分人认为增设新罪名多此一举,因为刑法的现有规定就能为用刑罚打击“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找到依据。
这里又有四种主张,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另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劳
动报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方的确是在恶意欺诈劳动者,比如不停地试工、不停地解雇,以这种方式免费榨取劳动力,这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这种诈骗行为,《刑法》中已有规定,专门增加一条“拖欠劳动报酬罪”似乎也没有必要。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有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2、赞成增加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新罪名者的观点
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七点建议,其中建议之一是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009年3月的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提交了 《关于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匿罪的提案》 ,总工会原副主席苏立清委员提交了
《关于设立 “拖欠劳动报酬罪”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的提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称,劳动报酬是一个人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应该得到刑法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认为,“在任何市场完备的国家,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认为,恶意欠薪早就应该入罪。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要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有效手段是在刑法中设立欠薪罪。 笔者认为,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对者的意见是不可取的,应该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进行刑事规制。
二、理念分析:简单修补抑或立法变革
(一)争论背后的刑事立法理念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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