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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结束了学界长久以来关于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诉讼法的争论。事实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还为诉讼活动提出了许多积极的要求,指引人们诚实、善意地参加诉讼,更加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标准。应当逐步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且制定一套监督和问责体制来保障其稳定地运行,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基本要求;实施
引言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这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本文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对象、范围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必须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1]
在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应当引入民事诉讼法作为其原则这一问题上,中外法学界历来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诉讼有利于自己,在不违反诉讼法中的其他规定下,即使故意延迟诉讼而延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证据资料等,法院也不得排斥,这是当事人的自由。肯定说则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人都应当抱有诚实、善意的态度来进行诉讼活动,使得审判结果公正、审判效率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诉讼实践表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人不想采用任何有可能的方法和手段,使己方的利益最大化。这便催生了大量例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一系列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出现。许多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但却导致了诉讼结果严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引进“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和调整这种现象。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也相继确立了这一原则,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一个普遍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和基本要求
(一)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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