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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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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0:40:48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1)按照职工董事、监事的数额和条件,由公司工会采取一定形式组织职工群众推荐候选人人选,公司党委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

(2)根据职工群众推荐意见,提交职代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名单;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未满,因罢免、免职和辞职形成的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缺额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变更情况应及时通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决策、监督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2)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从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席候选人,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 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1)职工董事代表公司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在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中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权益。

(2)职工监事代表公司职工参与对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中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2、工会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邀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有关会议。

13、各级工会和企业应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提供条件,支持他们发挥作用。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奖惩

14、按照(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参与决策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决并载于会议记录的,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同职代会共同承担责任;否则,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个人承担责任。

董事会、监事会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如职代会有相应决定、决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职代会决定、决议精神发表意见和表决,违背职代会决议进行表决、或个人有其它严重过失的,职代会可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罚,直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被罢免者,以后一般不能再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15、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一次向职代会述职和接受职代会评议的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将履行职责情况向职代会做述职报告,职代会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与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同步进行。

在职代会评议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得优秀票占80%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不称职票占40%的,要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和不称职票占50%以上的要予以免职。

16、因调离本企业或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报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办理免职手续。 七、附则

17、各地和公司制企业要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相关制度,包括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参与重大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制度,董事会、监事会重大议题通报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等。

18、企业改制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同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对没有按规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改制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不得通过,上级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已经改制的公司制企业,依本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而没有设立的,必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否则,该企业和企业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各种先进集体和个人。 19、本规定解释权属联合发文单位。 2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5日安徽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

其全体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

权利。

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二)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三)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民主评议高级、中级管理人员; (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七)开展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其性质、地位、职权相同。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

促和指导。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性质和地位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

力的机构。

企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提

交。

前款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

决定无效。

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经营、监督机构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民

主管理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经营、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节 职 权

第十条 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经营管理者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技术引进方案、承包和租赁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职

工培训计划、改制、重组和破产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除外)、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补贴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单位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

督;

(七)听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

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单位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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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1)按照职工董事、监事的数额和条件,由公司工会采取一定形式组织职工群众推荐候选人人选,公司党委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 (2)根据职工群众推荐意见,提交职代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名单;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未满,因罢免、免职和辞职形成的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缺额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变更情况应及时通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7、职工董事、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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