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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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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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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企业党委审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可以是前述不宜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员以外的企业其他职工,包括工会负责人。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本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企业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实行差额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 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候选人名单应征得市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企业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分别代表企业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企业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处理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职工群众传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关会议精神,带头贯彻落实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监事执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减

少正常收入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分别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第五章 任期及罢免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自行终止;在其离职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补选就任,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长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期限。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监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六条 罢免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或召集人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审核,报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共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系指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对于资产所有者代表而言的职工代表。

3、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都要有职工代表。

其它公司制企业都要有职工监事;是否设职工董事,由公司工会与投资主体的代表协商确定,一般应予设立。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选举

4、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三分之一,其具体数额由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设职工董事的公司,工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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