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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宁环发〔2011〕190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宁环发〔2011〕190号
各地级市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转变全区经济发展方式,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宁政函〔2011〕119号)要求,现将我区201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级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县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企业,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机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工作,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于2012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环保厅。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费和低费减排方案,并在审核报告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减排方案。
二、企业应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按照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规定,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评审材料,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企业应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在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的时间内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后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验收。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自治区环保厅将上报环保部进行公告。
三、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实
现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先进设备,改善管理,采取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环保部门对该企业提出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四、各地级市环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已公布的重点审核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措施,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应优先予以考虑。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制。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自治区环保厅污防处 丁少辉 电话(传真):(0951)5160961 电子邮箱:ding.shaoyu@163.com
附件: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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