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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询价文件(含补充通知、澄清、答疑会议纪要等)、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采购办执两份。
注: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全部响应,但格式仅作为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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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需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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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招标评标办法如下:
一、询价小组会的组成:
1.开标后,由询价小组会成员组织进行评标;
2.询价小组会成员由采购人随机抽取产生,相关专业专家三人组成。 二、评标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2.坚持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3.坚持回避原则
与招投标单位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曾任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或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应予以回避。
4.坚持保密原则
对询价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开标之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为止,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在询价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和询价小组会的任何活动, 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阶段,询价小组会先对询价响应性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的规定,对询价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从询价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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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询价响应性文件》中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加盖公章的; (2)《询价响应性文件》填写潦草,字迹或数据难以辨认的; (3)《询价响应性文件》中更改之处未加盖公章的;
(4)《询价响应性文件》中填写漏项,无法确认投标单位责任或投标意向的;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会,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6)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或缴纳金额不足的; (7)超出采购人预算控制价的;
(8)《询价响应性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代表委托书的; (9)投标人《询价响应性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10)《询价响应性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1)《询价响应性文件》未按文件要求的形式装订的; (12)《询价响应性文件》中投标的对象不明确的; (13)《询价响应性文件》中的复印件与原件不符的。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的组成部分。
五、评标办法:
1.本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2.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按照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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