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宿政办法[2009]1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图文
7.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8.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等情形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将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及估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估价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四十六条 拆迁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取之前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附件15)反映,并作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前臵条件之一进行申报。
第四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拆迁估价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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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技术细则自2009年11月10日起实施。2005年3月13日出台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2. 基准价格测算的标准样本住宅及可比实例限定条件
3. 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说明 4.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表
5. “住改非”房屋评估资料、系数和标准
6. 非住宅营业用房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限制设定条件 7. 营业用房估价的收益法应用说明
8. 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应用说明及房屋重臵价格表 9. 建筑物成新因素确定表 10. 房屋用途分类表
11. 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表 12. 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 13. 搬迁补助费标准
14. 残疾人、伤残人补助标准 15.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表达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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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估价情形。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相同地段或邻近地段的房屋。
2.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技术细则的分类与估价对象的类别相同。
3.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五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框架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4.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5.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应不超过12个月。
6.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7. 可比实例为成套房屋的,其价格在适用前应统一修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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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标准价格为可比实例所处单元各楼层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
8.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9. 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的系数修正每项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修正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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