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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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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8 3:04:57

第1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

一、债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概念与特征

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法定。 2.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债的内容是债权与债务 4.债的客体为给付。

表现形式有多种。给付的内容是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的概念的发展

1.来源:罗马法。称为法锁,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方不履行债务,要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具有一定人身性。

2.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源渊,也继承了债的关系的理论,把债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尽管债在民法中的表达方式及地位在各国不同,但债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3.英美法:债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但并没有以债命名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合同法,从而也准确的表达了债的本质

4.我国:我国古代没有统一的债法,虽然有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如杂律、户律中都有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没有以债法称谓。因此债及债法的概念应是舶来品。

清末变法中,仿德、日立法体例在《大清民律草案》制定债法,设立债编。

新中国之后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三大合同法,确定了合同之债的存在,并在《民法通则》中确立债权的概念,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 二、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的功能(又称为债的效力)

1.给付请求.体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给付提出请求.

2.给付受领.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给付时,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3.权利保护.体现为债权的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 债的相对性原则

1.起源:债的相对性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有两层涵义:

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 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的双方才受债的约束

此内涵确立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但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合议庭存在三种意见。

- 1 -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不是适格的原告。按照乙与甲签订的协议,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的劳务费,其对车辆不享有任何利益。车系甲出资购买、营运、收益,甲是该车运行的支配者和利益的归属者,甲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乙不是被盗汽车的所有权人,无权以“名义车主”的身份请求实体权利救济,事实车主甲才是适格的原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应当是适格的原告。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区别于一般动产在于其不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甲、乙关于购车的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无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自卸货车的行驶证显示车主为乙,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乙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其遗失的车辆有权起诉停车场。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都可以做原告。因为乙是法律车主,甲是事实车主,不论谁做原告,都是要求保管人丙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事实、标的物、赔偿结果均一样,无需在原告资格上纠缠。

2.概念: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权人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在此期间甲将电脑卖与丙,但在保管期间乙不小心将电脑损坏,对于乙交付给丙的电脑质量问题,丙该如何主张自己权利? 3.债的相对性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体现在三个方面: A.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B.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仍由债务人负责

C.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时也要履行,但基履行对象是国家.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010年)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0.(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 2 -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

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但买方仅仅是承运合同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在代办托运中的买卖合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5.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1)现实原因: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

(2)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体体现

A. 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

B.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C.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D.涉他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3 -

但是涉他合同虽然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均未突破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承担违约责任的“始终”是债务人,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企业家甲男与某花店约定,甲男支付花店1万元,花店选择上好红玫瑰999朵,于乙女生日当晚6点送往乙女宿舍。结果花店雇员丙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致使乙女生日当天未见一个花瓣。 此例中:乙虽可请求花店履行合同义务,但在花店违约后,乙不能对花店主张违约责任;甲为合同当事人,甲可向花店主张违约责任,但甲不能向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是花店的履行辅助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例三〗甲欲赠与乙10万元,乙表示接受,但尚未履行赠与合同。几天后,乙在丙处购买“捷达”汽车一辆,约定第二天由甲向丙支付8万元。乙当即开走汽车,并立即打电话请甲第二天务必向丙支付8万元,甲表示同意。第二天晚上,甲给乙发一短信,觉得乙不够哥们,因此未替乙付钱,也不再给乙钱了。 债权人丙不能请求甲而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第三人侵害债权: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案例]

歌星A现年24岁,即大红大紫。1999年6月,A与一剧院老板B签订合同在该剧院演出,出场费5万元。另一歌手C,现年32岁,技艺平平,但天生一个“赵飞燕”。C因嫉妒A的成就,遂在A的食物中投入药物,使A的噪子沙哑而不能登台。A不仅无法登台演出,而且损失医药费2万元。B也因为A之未能出场,而遭退票,损失惨重。

2.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一方面,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3.债权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设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自由设定。 体现为主体自由选择,内容自由协商,责任自由约定。

4.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四)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是有相容性;(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平等性 (4)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5)物权设立遵循物权法定主义;债权设立更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6)物权一般无期限限制,债权往往具有期限限制

2.债权物权化(第三章第一节债的效力扩张)

(1) 概念: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原本仅具有相对权效力的债权因符合某种法定条件时具有了类似物权一样的绝对权效力,该权利的享有者可以向其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原来仅能够由物权人行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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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 一、债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概念与特征 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法定。 2.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债的内容是债权与债务 4.债的客体为给付。 表现形式有多种。给付的内容是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的概念的发展 1.来源:罗马法。称为法锁,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方不履行债务,要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具有一定人身性。 2.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源渊,也继承了债的关系的理论,把债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尽管债在民法中的表达方式及地位在各国不同,但债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3.英美法:债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但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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