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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补考重修机制,根据《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细则(试行)》(定师专发〔2011〕129号),对学生补考重修制度作出补充规定。
一、重修资格
(一)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下学期开学后免费补考,补考合格者认定为有效成绩,不合格者进行重修。
(二)凡期末考试中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安排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三)学生学期总评成绩合格但课程对应绩点较低,自愿继续深入学习以获得较高课程对应绩点者,可申请重修。
(四)第一次重修后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次重修,每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三次。
二、重修方式
重修的修读方式分为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两种。 (一)组班重修
重修人数在20 人以上的课程采用组班重修方式,每门课程集中授课6-10周,每周2-3 课时,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学分、人数等因素统一安排。
(二)“辅导+自修”
重修少于20 人的课程采用“辅导+自修”方式,开课院系集中安排2-3 次辅导答疑,每次辅导2 学时。教务处统一制作辅导登记表,辅导时由学生签名确认。
三、重修教学管理 (一)教学运行管理
教务处根据重修的课程、人数和院系分布等情况安排教学周次及课时,由相关学院选派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进行授课。
(二)班级管理
重修实行班级管理制,由教务处统一遴选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职工担任班主任,负责教学过程的考勤管理及学费收缴,其中组班重修方式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辅导+自修”方式以每20-30 人组班,设班主任一名。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一)补考合格者,成绩一律记为60 分,课程对应绩点为1.0。 (二)各门课程重修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认定为有效成绩,课程对应绩点按实际成绩换算。
五、重修费标准与管理
(一)重修费参照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文件规定,重修费按100元/科收取。
(二)教务处在完成重修教学安排后,将学生应缴费用情况汇总报财务处,由班主任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将重修费用收齐后统一交财务处。未缴费者不予认定重修资格,重修无效。
(三)应重修学生在毕业前不参加重修或不缴重修费者,不予进行毕业资格认定。
(四)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重修者,不予认定成绩,已缴纳学费亦不退还。
(五)重修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用于授课教师课时费及教学组织和管理相关费用(包括考试监考费、班主任费等项目)支出。
(六)重修课程授课教师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定教学工作量的同时,额外发放30 元/课时的课时费,由教务处统计核算并发放。
六、附则
(一)本补充规定自2011级学生起执行。 (二)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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