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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 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 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 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 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 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 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 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 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 21、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
23、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2分)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3分)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4分)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6分)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为犯罪,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5分)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并为此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条件和手续;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要求答出:
(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分)
(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6分)
(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3分)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要求回答出: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7分)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1分)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1分)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1分)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损害;(1分)
(5)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1分)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A、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B、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C、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A、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B、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C、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D、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E、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F、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捐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答案要点: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力。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A、联合国会员国;B、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C、其他国家,指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A、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的一切案件;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它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损害是指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要求赔偿国也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答: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条约的终止有: (1) 根据条约的规定; (2) 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单方解约和退约; (4)条约履行完毕; (5)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①对专屑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②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③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迫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①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②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③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④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答: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1)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各种自然资源有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国对其海岸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航运权; (3)沿海国对其上空具有领空管辖权;
(4)沿海国为保护领海中的经济利益,维护领海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有权采取立法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领海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和人员有管辖权。
领海虽是国家领土,但它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依据国际法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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