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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能采取的主要防护行动就是避免照射。离辐射源最近的人们面临最高的照射风险,距离越远风险越低。因此发生核事故时,会建议采取公共卫生行动将涉及事故地点附近人员撤离、疏散或者隐蔽。
8、核事故的辐射照射预计可带来哪些长期影响?
受到电离辐射可能会增加患癌症的风险,但在全身辐射量低于100毫希沃特时,流行病学研究表明未发现明显的辐射致癌效应。
9、核事故的辐射照射对健康造成的急性影响有哪些?
当辐射剂量超过一定阈值时,就可能出现急性影响,比如皮肤红斑、脱发等当发生核电站事故时,救援人员、初始响应人员以及核电站工作人员有可能受到高剂量的辐射并带来急性影响;其他普通公众受到此类高剂量照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10、国家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框架图
截至2012年初,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架构图如下:
11、核事故应急计划区是如何划分的?
应急计划区划分是根据核设施的风险大小和周围的具体条件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为。
根据辐射照射的途径,应急计划区分为两种:烟羽应急计划区:主要针对大气释放情况对烟羽照射途径的防护而确定。烟羽应急计划区一般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在内区还要做好预防性撤离的准备,而外区要做好隐蔽的准备。食入应急计划区:主要是针对食物链产生的内照射途径的防护而确定的。
12、迄今为止,发生了哪些典型的核电站核事故? 三里岛核电厂核事故——5级
1979年发生在美国三里岛核电站2号压水堆机组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和人员操作失误而引发的,事故造成三分之二堆心熔化或者严重损毁,有50%的气态裂变产物从燃料中释放出来,但由于安全壳的良好保护作用,把放射性物质全部封在安全壳内,对公众未造成任何辐射伤害,对环境的影响也微不足道(在核电站周围80千米范围内,公众有效剂量平均值为0.015毫希沃特)。
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7级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现属乌克兰)4号石墨堆的重大事故,是由于运行人员违章操作及这种堆型本身设计缺陷叠加在一起造成的。事故导致堆心熔化、蒸汽和氢气爆炸。厂房破坏,大量放射性物质逸入大气,整个北半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切尔诺贝利事故后,世界各国核电站都加强了安全管理和改进安全设计,切尔诺贝利使用的老式反应堆已不再建造。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7级
福岛核电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核电站,由福岛一站、福岛二站组成,共10台机组(一站6台,二站4台),均为沸水堆。受日本大地震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损坏极为严重,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外部,日本宣布第一核电站的1号和6号机组将永久废弃。2011年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根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将核事故定为最高级7级。 13、核事故怎么分级?
核事件是一个敏感问题,若能科学论证并制定出基本的分类标准,则有利于统一认识,以便迅速及时地向公众通报对核事件或者事故的真是情况,更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核能的可接受性和对核事故的处置。为此,国际原子能机构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制定了“国际核事件和放射事件分级表”,将核事件共分为7级。表中所给出的判断仅仅是主要指标。其中较低级别的1-3级称为事件,较高级别的4-7级称为事故,0级在安全上无重要意义,即仅出现偏差但没有超出运行限值和条件,可依据适当的规程得到正确的管理。实际上0级没有包括在1-7级核事故之中。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在早期被定为4级,随后反应堆核燃料棒出现熔化,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释放,后期发展为5级、6级直至7级。
14、什么是核电厂核事故?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或者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可能造成厂内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厂外,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15、监管与应急体系如何保障公众的安全?
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核电厂(其它核设施)三级管理体系: a)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b) 核电厂(及其它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
c) 核电厂(其它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什么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是申请获准或已获准经营和运行核动力厂并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的单位。
2、核安全法规实施的范围都有哪些? 目前包括:
(1)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2) 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 放射性环境的管理;
(5) 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 (6)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7) 核事故应急;
(8) 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 (9) 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3、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机构有哪些?
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机构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IAEA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监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于1954年12月由第9届联大通过决议设立,并于19557年7月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ICRP前身是建立于1928年的国际放射学学会,后改名为国际X射线和铀防护委员会,1950年重组并改为现名,其秘书处设在瑞典。OECD/NEA于1961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而来,核能机构是它的一个专门机构,设于巴黎。UNSCEAR于1955年根据联合国913(X)决议而建立,宗旨是解决全世界关注的放射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问题,其秘书处设在维也纳。 4、保障核安全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文件有哪些?
目前,与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文件主要有《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国际核事件分级使用手册》。 5、我国核安全重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已形成了1法7条例和若干部门规章的较为完整的体系。比较重要的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具体图示如下:
6、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令发布;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令发布;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和发布。此外,核安全部门还制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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