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规定执行。但应提起注意的是:这只是对结构独立的单、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设计而言。其进深和高度的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4.1.7条 中对裙房的要求,即:“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不应布臵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的需求来讲,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的结果与裙房是一致的。
24.问:消防车道的设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消防车道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 1)消防车道的设臵可以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的消防防车道,但该城市道路应符合“高规”第4.3节中“消防车道”的各条规定。
2)是的,除了在建筑的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与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他的部分,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间距不作要求。 25.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相对,这二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是从外廊的外缘计算,还是可以从外廊的内缘(即墙边)计算?有人认为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又是敞开的,可以从外廊内侧面计算,这样做行不行?
答:行。
理由:根据“高规”4.2.1条规定中的表4.1.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这一点和“建规”也是完全一致的。既然您所说的外廊或阳台、露台本身不是可燃物,当然可以从外廊内侧墙面计算防火间距。
26.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是从封闭阳台算起还是从外墙算起?
答:从封闭阳台外沿算起。 理由:
27.问: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如何控制?第4.2.1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深圳高层住宅一层一般作4~6m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周可开窗,有外窗的车库与架空层间的距离应如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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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与单层、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高规”4.2.节中有关条文执行。
理由:对于高层建筑来讲,防火间距是对两幢建筑的整体而言。仅底层架空,对执行“高规”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并无特殊影响。
28.问:由于地形高差或设置半地下室(半地下车库),使场地沿街高差较大,车辆不能穿越。在此高差上建数栋高层建筑。请问消防车道是否沿两个长边设置即可?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是否可以?沿两个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有无要求,在多长的距离内道路连通较合适?
答:1)是,消防车道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即可。 2)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不可以,但住宅出外。
3)沿两个长边设臵的消防车道,其长度是有要求的,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臵设臵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理由:根据“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臵设臵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 29.问:由我院担负设计的一幢XX指挥大楼,单边长72m,宽24m。按“高规”4.3.1条要求,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由于该楼四面沿街,所以,沿街总长度为192m,超过150m。请问:是否需要“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答:不设需要设臵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理由:首先要搞清楚沿街长度和总长度的概念,均指建筑本身的单边长,而并非是指建筑的周长,即使四面都沿街,也不可以四方相加。
30.问:根据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可布置高度不大于5米,进深不大于4米的裙房.如果此裙房进深较小(如1.5米),高度是否可相应增加?
答:“高规”第4.3.4条规定:“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其目的是云梯车或曲臂车在灭火救生过程中,与墙面之间需要有一个大约750~800左右的夹角作业面,以使曲臂伸缩自如。这就需要与墙面之间有一个大于5.00m的距离要求。如果车体过度贴近墙面,不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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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作,而且火势可能危及消防车辆及救生人员的安全。它与裙房进深并无直接制约关系。即使没有裙房,消防车仍然需要这5.00m的操作距离。
31. 问:5.1.6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 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请问:净高超过6m的房间应该采取甚么划分措施?不用划分防烟分区了吗?
答:净高超过6m的房间不用划分防烟分区,所以也就不必采取划分措施。 因为:净高6m及其以下的房间,空间较低,烟气沿室内顶板或吊顶向四周扩散及沉降的速度均较快,其结果必然是扩大受灾面积。为延缓其扩散速度并限制其扩散范围,故而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并通过防烟分区内的排烟井道将其及时排至室外。
净高大于6m的大空间厅、堂, 由于空间较高,储烟量相对较大,烟气水平扩散及沉降速度均较慢,从而为人员疏散争取了宝贵时间。加之高大空间屋顶排烟系统的及时排烟,能够切实保障逃生者的安全。这一点, 我们从真实的高大空间演艺厅节目演出时的火灾试验中也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32.问:根据第5.2.3条,防火墙上可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计中需要采光又必须设防火墙的部位可否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
答:如果能够满足防火墙的各项要求,可以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但是,具体操作难度较大。
理由:无论“高规”还是“建规”,对防火墙的技术指标要求都是相当严格的,因为它并非一堵普通的防火隔墙,而是承担着保障整个防火分区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之责任。除耐火性能外,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受力要求和安装位臵要求,以确保纵向立面任何部位均能满足3.00h以上的耐火极限和“规范”所要求的“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高出屋面”或“凸出墙面”的要求。
33.问:我公司装修的好多大规模商场、超市,都是先做整体大面积吊顶,然后在吊顶下面砌筑隔墙。本来,这是一个既省工,又省料、并且便于吊顶内管、线敷设的优化装修程序。但是,消防部门最近在检查防火时,硬是指责我们违规,强令拆除吊顶,把墙砌满到梁下,有必要吗?
答:十分有必要。消防部门的指责和强令要求是完全正确的,建议你们不折不扣地立即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指令整改。
理由:我讲个真实故事给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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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香港C女士携4岁女来京旅游,下榻xx宾馆。一日,母外出,女独留室内,孤寂间,偶见大陆火柴,视为罕物,频划之以为嬉。飞火引燃窗帘。女惊惧,掩门逃之。烟速满室,继由天花吸顶日光灯凹槽蔓入吊顶。因各房之间顶棚相通,继而漫入隔壁屋内,致该室一女童俯床毙命,口鼻处血漫床单。
所以,《高规》5.2.6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
留有缝隙”。该条的条文说明也明确指出:“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34.问:“高规”中关于“不宜”的术语太多,不好把握。诸如4.2.3、4.2.4条“......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6.1.7条......“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等等不胜枚举。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可放宽到什么程度?
答:编写“规范”,用语是比较严谨的。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都非常考究。 本“规范”中的“不宜”一词的使用,也是较为慎重的。在附录B中,对“不宜”一词亦有明确的解释,即“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上述所举的例句而言,多为长度。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日常审图所把握的尺度,充其量放宽到百分之一、二左右;对于另外一些有条件去做的情况,仍坚持首先选择。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而求其次。例如:内地XX市,建审机关在执行6.1.14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臵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时,考虑到本市经济不甚发达,便没有要求每幢超高层建筑都设屋顶直升
机停机坪,而在沿海XX市,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原则上都要求设臵了屋顶停机坪。 35.问:我设计的21层住宅楼,1~2层的商业网点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积超标。消防支队要求我们设两个安全出口,合理吗?根据“高规”新修订的6.1.8条
要求,不是已经放宽到只只对公共建筑才有面积要求吗?是否消防支队要求过严,或者仍按老规范执行的?
答:消防支队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确的。
理由:如果所有商业服务网点都符合规定,该楼定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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