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稿)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适应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和统计年报里程,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上的桥梁、隧道、渡口和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
1
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他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
(二)本办法所称旗县是指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划内所属的旗、县、市、区。
第三条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鲜明,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六条 旗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
2
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时,当地旗县和苏木乡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 鼓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旗县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对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按计划任务组织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苏木乡、嘎查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常对苏木乡和嘎查村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
第十一条 苏木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嘎查村及所属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旗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旗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和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来源为: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自治区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旗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资金(替代原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基数和增量部分)。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