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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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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5 7:25:29

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此类证券的,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自行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2、如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申请将该证券从其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申请划转该证券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的规定。

3、如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情形的,甲方应在证券发行人作出终止上市公告、或收购公告当日(T日)的次一交易日(T+1日)收市前,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负债的,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条款执行强制平仓。

如因客观原因,甲、乙双方无法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应进行协商,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由甲方向乙方进行补偿。补偿原则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与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资金。

(四)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况,而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1、乙方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2、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提交新的授信额度申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指令。

3、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4、如相关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有处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五)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条款执行。在收回甲方欠乙方所有融资融券负债后,乙方根据司法机关要求,将甲方信用账户内剩余的资金和证券划转至甲方普通账户,并按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执行。

(六)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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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时,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终止本合同。债务清偿后,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可将剩余的资金和证券划转至甲方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融资融券到期日前无上述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乙方提出了结交易申请的,或甲方信用账户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平仓开始条件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强制平仓。

(七)如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了结融券交易,清偿相应融券负债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权益处理

(一)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权利。

乙方在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时,应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条款执行。

1、表决权利:

乙方将征集甲方的投票意愿,并汇总统计各项表决意见的投票情况,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拆投票。

乙方向甲方征集意见时,甲方应声明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乙方将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不对其投票意愿进行汇总。

2、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请求法院撤销权、知情权、查账权、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请求回购权、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权利:

(1)甲方如需行使上述权利的,应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提出书面要求。 (2)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应当以乙方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3、若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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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2)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4、若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由甲方自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向乙方申报配售、认购委托。

5、若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情形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条款执行。

6、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二)甲方融券卖出后、归还证券前,该证券发生权益时,甲方应按照融券数量对乙方进行补偿:

1、若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含税)。

2、若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

3、若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或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甲方应当在证券发行人公布的该证券权益登记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收市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提前偿还融券负债。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前了结融券交易、偿还融券负债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条款执行强制平仓。

因客观原因,甲方在权益登记日清算后仍有未偿还融券负债的,甲方须按照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向乙方进行补偿。

4、若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情形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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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款执行。

(三)余券产生当天遇该证券权益登记、尚未完成余券划转的,相关证券权益处理方式:

1、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请求法院撤销权、知情权、查账权、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请求回购权、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等权利

因余券权益登记在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政策法规允许乙方根据乙方和甲方的不同意见分拆行使权力的,乙方将征求甲方意见,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征求甲方意见的方式,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约定执行;政策法规不允许乙方根据乙方和甲方的不同意见分拆行使权力的,乙方与甲方约定,由甲方同意放弃行使这部分权利,并对乙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这部分权利无任何异议。

2、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

乙方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划付给甲方;乙方收到证券后,应及时将证券划转给甲方。

余券的最小划转单位为1股,对于不足1股的零碎余券红股,乙方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结算金额=除权价×登记结算公司划转给乙方的零碎余券红股数量×(甲方零碎余券红股数量/乙方全体客户零碎余券红股数量)。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

若政策法规允许乙方将余券所产生的认购权部分划转给甲方的,乙方将及时划转给甲方;若政策法规不允许乙方将余券所产生的认购权部分划转给甲方,且甲方要行使相关证券认购权的,甲方须在认购款缴款截止日前2个交易日(不含)之前,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书面提交行使认购权的申请,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

(一)甲方的详细指定联络方式由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填写在本合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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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此类证券的,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自行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2、如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申请将该证券从其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申请划转该证券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乙方的规定。 3、如甲方未了结融券交易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情形的,甲方应在证券发行人作出终止上市公告、或收购公告当日(T日)的次一交易日(T+1日)收市前,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负债的,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相关条款执行强制平仓。 如因客观原因,甲、乙双方无法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的,除政策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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