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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名称为“峨眉山市祥盛茶叶专业合作社” 2、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3、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4、选举 、 、 为本社理事。 5、选举 为本社监事。 6、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南鑫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峨眉山市祥盛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峨眉山市普兴乡福利村4组,邮政
编码: 61420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
例 %;
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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