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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三、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概念:即立法权限的配置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力。
2、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元(统一于宪法法律);两级(中央和地方);多层次(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多层次);多类结合(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能立法)
3、立法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2)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2)民主原则:1)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3)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其次,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4)实事求是原则 四、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八章 法的实施
一、守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主体 守法的范围 守法的内容
守法的理由:法的要求;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考虑;惧怕法的制裁;心理上的惯性;道德要求。
被动和主动:守法的不同境界 二、执法
即法律执行,从狭义上来理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3)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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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的特点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社会组织
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内容的广泛性和依据的多样性
2、执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教育部曾出台“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要求各高校排查学生校外租房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但是,全国各高校学生校外租房长期存在,已成“气候”。以西安为例,黄埔庄—北沙坡村—南沙坡村是西安东郊一个城中村集中区,此区域附近有几所高校,包括一所部属名校。在该区域的民房里,租住着大量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时,可以看到很多学生从各个巷子涌进涌出。小马是这所部属名校大三女生,她和同校的男朋友在北沙坡村内租了间民房。这间房虽然只有约10平方米,而且冬冷夏热,空气不对流,但租房者小马说自己和男朋友已谈了两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就住在一起了。校外租房的大学生除情侣外,还有不少个人租房者。其中有人是因为觉得宿舍喧闹,希望有个清静的学习环境,便搬出来独自住。这部分人多为大四考研者。小董是该部属名校的大三学生,也是北沙坡村的个人租房者之一。他租的房只有七八个平方米,每月租金105元,晚上很热,蚊子也多,“但不论怎么说,这是属于自己的地方,没有人在一旁吵闹,不会像学校里一样晚上十一点半就熄灯,晚上通宵看书都可以,不会干扰同学,也不会被同学干扰。” 教育部的禁令颁布以来,从实际情况来看,该禁令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学校、教师和同学之间都有强烈的反对声音。《东方早报》对禁令在上海高校的学生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调查,并以“教育部禁止校外租房未见效,大学生租房依旧红火”为题发表了评论。因此,事实上,“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禁令在实践中被搁浅了。
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实施? 三、司法
亦称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
2、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司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李慧娟案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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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河南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规有效还是无效。”这“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法制办公室主任毛引端说。 2003年10月,河南人大致函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要求纠正判决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处理的结果是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审员资格。赵广云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也因此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副庭长职务。
受到处理后,李慧娟请了假,暂时离开了法院的工作环境,但她的内心仍然无法平静。休假期间,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协会,将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三条“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中特别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报告,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支持。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予适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的行为,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这段文字可以归纳为两点:一、当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法院不予使用规范性文件。二、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可忽视的一个前提是: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其次,意见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下,即以李慧娟案来看,该指导意见并不适用。
2003年11月19日,北京的四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四位律师之一的肖太福说:“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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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李慧娟在判决中所采用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一种创新,与宪法和立法法不相违背,是人民法院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一种方式。”
问题:为什么我国当前司法难以独立? 思考: 法官的角色? 法官可否造法 ? 司法民主化与司法精英化 四、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此处的法律监督取广义。 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内容 3、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4、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意义:
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 2、制约权力的滥用。
3、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舆论监督的尴尬
1999年11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湖美大酒店认为,上述报道把湖美大酒店”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30万元,法院认为”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万元。被告海峡都市报社对上述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的该报副总编益宣忠说,这样的判例意味着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暗访,在实践中将寸步难行。如果法庭将记者暗访等同于一般公民的某种隐秘手段,只要对方一告,记者必输无疑,这无异于宣告正当的舆论监督为非法。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讲功荣就此发表评论说,这是法律的尴尬。一方面大家都认同记者有暗访的权力,另一方面这种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旦引发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并不因为诉讼的一方是记者而网开一面,因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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