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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业
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6.08.03 【实施日期】201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要求,满足市场主体创新需求,反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发展现状,同时与近年发布的质权实现业务指引形成有效衔接,本公司对《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2013年4月1日发布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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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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