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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1、二者的联系体现在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着巨大的支撑作用,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能加快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资本市场运作的步伐,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
2、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结构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公债:最普遍,如美国、英国;
(2)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大额存单、政府担保型债券、公司债券、抵押债券、股票等; (3)各类贷款:包括住房贷款、个人贷款以及工商业贷款等;
(4)有形资产: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施、公寓等,一般投资于有形资产的份额都比较低;
第五节 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政策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备受关注的公共政策之一,在实践中又与其它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如扶贫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住房政策等。 一、社会保障与消灭贫困人口
贫困定义:缺乏说、排斥说、剥夺说、能力说;相对贫困Vs绝对贫困 1、社会救助直接面向贫困人口,为解除贫困人口及遭遇灾祸的人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是解决贫困的途径之一,但不能将全部重任压在社会保障上】 2、社会保险主要面向劳动者,事实上直接起着预防和减少贫困的作用; 3、社会福利可以提高人们的素质,实现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
4、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再分配政策,通过让高收入者多做贡献、低收入者和贫困家庭享受较多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缩小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缓解了现实社会中的相对贫困。 二、社会保障与人口政策 所谓人口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采取直接干预、调节和影响人口数量(包括鼓励或控制人口增长)、人口构成、人口分布等而制定的法令、措施、方法和手段的总和。
人口政策(尤其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改变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着以人作为参与主体和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由于人口出生率低,劳动力供给不足,大多采取刺激生育的政策,其社会保障制度对多子女家庭提供优厚待遇
基于基本国情,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独生子女,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和社会化的福利服务措施,使人们从“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树立起了现代化的家庭观,可以推进人口和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人口出生率的降低意味着劳动人口减少和供款的减少,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加速,往往使得保障基金不堪重负。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另外一个后果,是使我国的家庭结构走向核心化和小型化,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了挑战,也对养老、医疗照顾、社会化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人口政策使得众多独生子女家庭严重缺乏自我照顾和自我调节的能力,成为高风险家庭
人口政策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任何国家都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并适时调整人口政策,使其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对人口政策的影响具有可引导性,既可以引导节制生育,也可以引导刺激生育。因此,有必要统筹考虑社会保障与人口政策的关系,使这两大政策体系互相协调、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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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与国民教育
四、社会保障与家庭政策(住房政策) 住房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和帮助的各种政策措施的总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人家庭尤其是最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责任
从世界范围内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
第一,以商品化为主的住房保障形式。实行该模式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其特点是住宅商品化程度较高,私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较大。
第二,商品化兼福利政策的住房保障形式。该形式的特点是,国家既发展住宅商品化,也加强政府干预,实行一系列住房福利政策。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一住房保障模式。
第三,福利政策兼商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主要是前东欧国家在20实际80年代前所普遍采用的住房保障形式,主要是国家统一分配的低租金福利制度。80年代后,这些国家相继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放弃了原有的住房保障形式,推行私人建房、合作建房等新措施。
第四,福利为主的住房保障形式。实行这种住房保障形式的国家,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福利纲领。如前民主德国和现在的朝鲜就是如此
第六节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共性
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1、风险均摊【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 2、都进行风险转移: 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被保险人的风险部分或完全的转嫁给了社会保障系统;社会救助:风险的被动转嫁,陷入困境或危及生存时,政府和社会有义务、责任给予帮助 以现金给付、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三方负担;社会救助:财政拨款;社会福利:社会化筹资 一些项目同样承担的是偶发性的突发的风险损失补偿,如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一些社会救助项目;但养老社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则是偶然中的必然 3、都以给予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等方式为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 依据保险合同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 4、充足的基金是两种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 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5、都具有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的特征 承保的必须是偶发事故、意外事故,是可以进行风险防范和利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的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性质 经营目标
社会保险 基于公共利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共政策与公共品范畴 解除劳动着的后顾之忧,平衡劳动商业保险 基于经济利益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属于私人经济范畴 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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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增进劳动者福利,促进社会和谐 经营主体 政府机构或公营机构 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经办,不但是社会保险的经办主体,还承担着社会保险的管理者和其他相关政府活动之责;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经营、管理、监督和实施的责任 政府机构,常以经办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国家财政充当担保人或直接责任人;所有者权益不清晰 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承担着在将来某一时间对被保险人进行偿付的责任,遵循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奉行多付多保 市场经济环境下,各方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具有参与市场活动的自主性,其商业决策、经营目标均由自身独立决定 商业保险公司 作为市场交易活动,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等价交换的结果,受市场规律的制约。保险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监管者通常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只负责在法规框架下的保险经营主体的审批、政策制定、宏观调控等 保险人为责任主体,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全部责任,承担保险经营中的风险损失并拥有利润收益权 明显的社会化特点:筹集资金的方式来自多方负担(企业、个人、财政拨款等);体现更多的是经济福利性,被保障对象的所得往往大于其所支付,受益条件有严格限制,受益权不能随意转让 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政策协调运行,强调的是社会目标,受社会公共目标的制约 全体劳动者,凡法律规定有权利和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人,都是被保障对象 社会保险:满足的是社会成员较低水平的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 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 保险责任主体和所有者权益 运行机制 运作环境 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可保标准,只被保障对象 为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 保障水平 满足被保险人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发展 1、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争夺保障资源;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互为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1)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2)由于社会保障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人们可以投资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一部分被社会保险制度排除在外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解决自身的风险保障问题。
3、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能过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国民生活的经济保障系统。
第五章 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总论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所谓社会保障模式,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已经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国家不断的经验积累,从中抽象和归纳出来的具有规律性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经验总结,这一规律性的经验总结对其他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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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面向贫困人口与工业劳动者的阶段;2.面向贫困人口与一般劳动者的阶段;3.面向全体国民的阶段。
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成要素 1、制度设计原则
(1)普遍性原则: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当是全体国民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而不局限于贫困阶层。【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对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2)选择性原则: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选择性原则的时间为普遍性原则的落实创造了条件。(因为人们社会保障需求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国家财政实力有强弱之分,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平衡,这都制约了普遍性原则的贯彻。)】 (3)自我责任原则: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更多地强调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履行社会保障缴费的义务。 (4)国家责任原则:强调在社会保障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社会保障首先是一种国家责任,体现在财政支持、政府立法以及社会保障的国家管理等之中,是国家对内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运行的利益主体) (1)政府主体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这里的政府主要指:中央政府决策机构,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各国议会或其他立法代表机构;
具体实施调控管理的政府机构,如负责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综 合调控部门(发改委);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组建社会保障的业务机构,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并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但非完全的责任。 (2)企业主体
企业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或社会保障税)来组织劳动活动,并控制劳动过程。企业担负的社会保障费用部分(或社会保障税)本质上构成企业的经济型负担。 (3)劳动者主体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个人是提供劳动并获得保障的主体。劳动者既是社会保障的享受者,又是社会保障费用(税)的缴纳者之一。劳动者以劳动求生存、求社会保障、求生活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的利益追求,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要动力。 3、社会保障的对象(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的接受者) 从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既要满足广大民众的一般性保障需求,又要重点满足社会中某些特殊群体的专门性需求——来看,分为两类:
(1)一般性对象:社会保障指向社会中的普通民众【各国社保制度中,都有面向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如社会保险的各种项目、公共卫生服务】;
(2)专门性对象:社会中需要提供某些专门化社会保障服务的群体,如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
从社会保障的运作方式来看,分为:
(3)普遍性对象:指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考虑个人需求的差异,而向全体国民或某些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提供无差异的社会保障服务;
(4)选择性对象:指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并满足部分特殊群体、特殊社会成员的特殊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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