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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作者:杨移
来源:《消费导刊》2015年第08期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当前存在地方性债务风险这一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然后分析了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导机制,最后根据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预算法,提出了几点防范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新预算法 地方政府性债务 债务风险 一、前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这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旧预算法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传导机制
首先,通过财政进行传导。地方政府性举债达到某个特定程度时,地方政府偿还债务存在困难,并由于其自身征信水平下降而致使其无法继续借债时,上级政府必然会采取提高转移支付额度或对地方政府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等措施,化解下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这种情况就最后会导致下级政府债务风险传导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承担最后的债务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地方政府逆向选择而扩大其举债规模。而其债务风险通过财政向上逐层传导给中央政府。 其次,通过金融进行传导。方面,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采用地方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但地方融资平台畸形发展,融资平台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突出地方政绩,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在融资过程中没有考量成本与收益。同时,地方融资平台主要有地方官员操控,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管理效率低下,且融资平台所承建的主要项目具有公益性特征,建设周期长,利润低或无利润。这样来,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日益加剧,直接导致了地方债务风险的进步提升。另一方面,政府融资平台基本都是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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