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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作者:吴书曼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4年第01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一个重要的窗口,也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义务与权力,使得图书馆不仅是公众的书刊借阅场所,也是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平台之一。因此,公共图书馆怎样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于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疑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助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这标志着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一个重要的窗口,也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义务与权力,使得图书馆不仅是公众的书刊借阅场所,也是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平台之一。因此,公共图书馆怎样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与意义 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指政务公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不同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属于一种权利型的公开。[2]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与意义
政府信息的公开使得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摘录、下载、复制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掌控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回归社会,回归大众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推动了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改善了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有效推动了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得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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