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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何,均不予变更调整价格。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上报发包人审批后然后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较大变更应报重庆市环保局审批。 15.4 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
(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范围内的经确认已实施的工程应按中标价及其计价方式进
行包干结算,同时审计结算价为发包人最终支付价。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进行工程量增减。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价包含招标时提供施工图及项目实施方案所示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承包人投标时如有漏算、少算,均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价。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需完善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或由业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施工图,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行计价。
(2)工程实施中发生的招标人要求变更部分、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格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应项目价格执行; ②投标预算书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相应项目价格执行;
③投标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项目,按(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总价下浮8%执行。
其中材料价格参照投标文件中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来确定,如预算书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核质、核价后,单调材料价差执行。人工费按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此期间出版的所有《忠县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相应人工费的平均价格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无。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商定。
16. 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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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无。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每月25日前按照工程实际形象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各阶段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无。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无。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方或监理人提供的样表填写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无。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本工程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当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10%;当完成工程量的30%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当完成工程量50%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当完成工程量70%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当完成工程量90%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余下合同总金额5%在审计完成后支付; 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合同总额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良的,将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中、差的,由环保局责成中标单位限期整改,其质量保证金作为工程整改费,并按程序在区财政局报账。 17.5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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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后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质量保修期满后15天内提供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施工档案资料及竣工图(集中居民点污水治理项目含环境监测报告)。
竣工资料份数: 一式陆套。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完工验收。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试运行一年并承担相关费用。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 由承包人负责。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工程竣工移交后7天承包人全部撤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执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保修期限为一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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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承包人负责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自身人员的意外伤害险。 投保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为施工期间。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按相关规定执行。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按相关规定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无。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办理保险事项后7天。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负责补偿损失范围和金额。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地震、战争、暴乱、百年不遇的恶劣天气等。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按通用合同条款21.3.1条执行。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提请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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