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山市社会保险生育待遇异地备案申请表
日期作为补充说明,需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开具计生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5)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怀孕前三个月内经本市市级医院(特指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不宜上环证明等材料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计生证明。
(6)人社分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只接收中山市各镇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以取代其他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如事先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8)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上衝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正骨医院、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9)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11)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不再报销。 (12)因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13)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4)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不予以报销。
(15)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1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产前检查待遇享受流程
录入时间:2016-01-04
1.开具《计生证明》:确认怀孕后携相关资料到本市户籍地或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社会保险生育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生证明》);
2.选定产前检查就医点:持本人社保卡及《计生证明》到我市社保服务自助终端、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www.gdzs.si.gov.cn)或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前台办理产前检查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选点。
3.凭社保卡联网结算:在选定的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持本人社保卡刷卡联网结算。项目内的费用支付比例为100%,项目外的费用自费。
生育保险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如何能及时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
录入时间:2015-08-24
1、确认妊娠后,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此证明10个月内有效);
2、凭《计生证明》及本人社保卡到我市社保服务自助终端或我局网站办理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点及就医确认手续;
3、从产前检查到住院分娩,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直接刷卡联网结算,即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如何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如何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问题回复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后12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其户籍或参保所在地辖区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
2、有就诊医院盖章的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出院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内容须包括详细的诊疗经过、出入院时间、明确的排胎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生育方式(“顺产”、“平产”、“正常分娩”、“钳产”等)、胎儿数及出院情况等,其中还明确写有以下内容之一:⑴孕x周;⑵停经x周(天);⑶孕y产z孕x周(GyPzGxW)。 3、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需加盖就诊医院的有效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医院公章)。 4、如为门诊流产的,还需提供含有“人流术”、“清宫术”、“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钳刮术”等内容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5、参保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6、参保人在中山市开户的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广发行、交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卡需双面复印并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7、在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符合申领条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1)妊娠12周以下(<12周)流产的,一次性报销300元; (2)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12周且<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报销1500元; (3)妊娠28周以上(≥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报销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28周)多胎的,一次性报销4000元。 2、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注意: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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