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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审计指南
1、总则
1.1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和新颁的《执业规范指南——小型企业审计》的规定,将本所《业务管理指令一九九七年第六号——小规模企业审计指南》修改为《小型企业审计指南》,供本所从业人员更好运用独立审计准则,有效执行小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
1.2本指南所指的小型企业并不给出界定小型企业的数量指标,仅是列举了小型企业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本指南所称审计业务,主要是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凡不符合小型企业特征的企业,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不适用本指南,而应按与该行业有关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执行。
1.3小型企业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并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所有权和管理当局集中于少数个人:
业主仅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业主,业主可能聘用经理管理企业,但大多数情况下由业主 直接管理。
(2)组织结构简单:
小型企业管理机构一般比较简单,没有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虽有也一般不参与企业决策,企业决策通常由业主或其授权的经理(外资企业一般是从境外聘用派驻)作出。一般是业主具有决策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
(3)经营规模较小,会计账目简单:
小型企业经营活动通常并不复杂,经营规模较小、主业单一、经营区域有限。经办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很少,有些可能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
(4)制度和授权存在缺陷:
小型企业一般因为业主(经理)直接管理企业,通常缺乏正式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报告制度。即使制订有制度与授权程序,也经常并不严肃坚持执行,随意性较大。
(5)不相容职责与分工有限:
小型企业一般是少数员工负责行政、管理、会计和资产保管等工作,不相容职责分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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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发生错误,舞弊及违反法律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业主(经理)对企业一般是施行强有力的监督控制,对重要业务甚至亲自兼任。例如业主(或业主的直系亲属)掌管现金出纳和签发银行出票,在实质上强化了现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弥补因职责分工有限带来的缺陷,减少员工发生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
1.4小型企业的其它特征
(1)业主(经理)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一般是业主(经理)经常不按照既定的制度和程序办事,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较大。
(2)管理人员会计知识有限:
大多数小型企业的管理人员重视于产品销售、市场及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而不太重视财务会计工作,并多数缺乏必备的会计知识。
(3)若有决策机构也是形同虚设:
小型企业一般缺乏如董事会等的决策机构,或者虽有决策机构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经理)可能支配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经理)的知识和能力。
2、小型企业审计业务风险
2.1 小型企业审计应当特别关注和考虑业主(经理)因不正当动机而歪曲或粉饰会计报表的风险,举例如下:
(1)在未作解释的情况下,不合理的反复推迟审计起始日或限在短期内完成审计工作,或限止审计范围;
(2)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对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异常交易; (3)异常的关联交易;
(4)反常的过多支付代理商的佣金、回扣或咨询机构的费用;
(5)偷漏税款、不遵循税法和工商法规,以及与税务部门发生无理的税务争议; (6)采用在“其他应收款”挂账或通过“应付股利”账户,将已缴资本抽走。
2.2 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型企业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误或漏报的下列情况:
(1)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少计收入或多计费用,以及低估销售价格或高估进货价格; (2)为逃避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将应由业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私人负担的费用开支,列记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如查账发现,应予以揭露和调整;
(3)企业的购货或销货业务对象主要为关联公司,又未能提供足以证明为公平成交价格的资料,如果其交易金额较大,应撰写重大事项工作底稿,并视实际影响程度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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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企业名义贷款,实为业主或管理人员个人使用的,其利息却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应予以揭露和调整;
(5)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对会计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粉饰性编制的,应作还原真实性的调整;
(6)管理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如承包经营等,应特别关注其虚盈或潜在损失,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予以保留意见说明。
3、小型企业审计业务的承接
3.1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首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征,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被审企业的类型。若认定为小型企业,则按照本审计指南执行。
3.2承接小型企业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委托人是否为该小型企业的业主,或是业主授权的经理或其他人员。如果委托人为被审计企业的第三方,则必须要求委托人通知被审计企业接受审计和协调好审计有关事项。
3.3接受小型企业审计业务应当按照本所《业务管理规程》的规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4部门主管合伙人可以授权部门或分部经理组织实施小型企业审计业务的承接和执行,指派项目小组成员,安排审计日程等。
3.5小型企业审计的业务收费,应当执行深圳市财政局规定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及本所的有关规定。
3.6承接小型企业审计业务应采取主动出击方式,每年三季度开始便应进行挨户访问客户,对老客户实行挨户回访,送去会计知识、会计业务的新信息,关心上年度审计调整的落实情况,并征求审计服务的意见,争取签订当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对新客户要设法主动上门承揽。
3.7 审计业务约定后,部门(分部)经理应登记“业务进度台账”(附件:1),并及时登记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
4、小型企业审计业务的实施
4.1组成项目小组成员不能少于二人,业务项目严禁单人执业。
4.2实施小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强调做好预审工作,要求在年前尽可能做好预审工作,使合理均衡审计工作时间,有条件保证执业质量,缩短审计进度。一般应当是每年的四季度进行当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预审工作。
4.3预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4.3.1通过填写“小型企业基本情况调查问卷及审计计划”(附件2)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并代替审计计划编制工作。
4.3.2实施账账、账表核对,必要时核对账证,对明细账是否与总账相符,总账余额是否与会计报表一致等进行符合性测试。如果发现不相符、不一致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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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求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免影响审计工作的实施。
4.3.3根据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累计数(或加年终前月份预计数推算年度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实际(审计数)比较,进行分析性测试,观察其是否正常,有无虚假情节。通过对会计报表预计数的观察、分析,以便确定审计的重点区域。
4.3.4抽查销售收入交易次数较多的月份,进行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符合性测试。 4.3.4.1抽查交易频繁月份全部销货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检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1)核对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订货单)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是否一致; (2)核对相应的运货单副本,检查其运货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销售发票一致; 对出口产品还应检查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其内容是否与销售发票一致;
(3)从销售发票开始进行追溯检查直至总分类账,按会计核算程序检查有关记录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4)检查销售发票是否连号,如有缺号或作废发票的处理是否正确;
(5)获取运货单副本及出口商品海关报关单,与相应的销售发票核对,检查已发出的商品是否均已开出发票,作销售收入处理。
4.3.4.2对销售成本作如下检查:
(1)获取所抽查月份的成本计算记录,检查材料成本计算、工资及费用分配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2)以成本计算至销售成本为线,追踪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各账户之间的原始记录、记账凭证、账户记载,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产品销售成本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并与上年同期比较,发现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当查明原因作必要调整或适当处置。
4.3.5对交易次数较少的会计账户,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及其它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等账户,提前进行实质性测试。
4.3.6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将当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审查批准。为以后在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时有关财产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有税务机关的批准意见或审核同意的估计数,以便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4.3.7将各会计科目的审计准备表(又称PBC表)提交被审计单位,要求随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填制各会计科目审计准备表,实施审计时作为审计底稿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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