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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第十八章 保密
18.1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
议、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本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本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18.2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
的信息之外,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本合伙企业相关信息、本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对外披露本合伙企业相关信息、本合伙企业投资的项
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时,应当公平对待全体合伙人。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19.1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在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9.2 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其在客观上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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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
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章 合伙协议的修改
2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应当修改: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协议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 本合伙企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 合伙人会议决定或按照本协议其他之相关约定修改本协议。
20.2 本协议的修改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修改后的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合伙人均有诚信义务、全面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如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除应当按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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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2.1 本协议的订立、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2 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
22.3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
条款。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23.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
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本协议任一条款或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以及本协议
补充文件的效力。
23.3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23.4 本协议的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 附表一:合伙人姓名及名称、住所表 (2) 附表二: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表
23.5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3.6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本合伙企业留存【壹】份,并报企业登记机
关备案1份,副本【…】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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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后页为本协议的附表及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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