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临江林业局林政管理工作办法
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资源开发需在林地内建筑看护棚和临时性建筑的,必须经过局批准,否则一律拆除。
第三十七条、在林区内架设通讯、电力线路等,必须及时上报,对路旁、高压线路的林间空地,需开垦参地、农地破坏植被的,必须事先报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林间空地、参地、农地、地头、林场周边、村屯边缘,要及时补植造林。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经批准的参地,必须在当年使用,不准隔年或多年占用,不得以林地换农地和以林地换林地,私自签定协议。
第四十条、各单位对参地、农地,必须建立使用档案,及时掌握使用情况,合同期满后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还林成果。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要对林缘、农村、农地,砍边界线,确保边界明晰。
第四十二条、林参间作的参地,起参后要严格按照林参间作标准对林地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还林补植,实行抵押金制度,确保还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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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在林地发展种植业,要实行林粮、林药、林参间作,按标准和规程间作相应的树种,不能只顾粮、药、参不顾林,同时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幼苗抚育,保证成林,否则,按有关规定严历处罚。
第四十四条、禁止农民在靠林缘的地方扩地边、拱地头或在林中开荒,最后将林地变成农地,达到蚕食林地的目的。
第四十五条、对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各单位要严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建立林政案件管理档案。
第四十六条、要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乱砍盗伐案件进行打击,必要时可进行暴光,达到警示违法,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禁止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否则,依照《森林法》39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否则,依照 《森林法》39条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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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 《森林法》43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林木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沙、取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44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林采种、剥树皮或打烧柴破坏林木的行为,致使林木受到损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1倍至3倍,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修正案》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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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修正案》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 者集体利益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四条、故意乱砍盗伐林木,滥用占用林地,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姑息迁就。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准在林地内建设和设立永久性建筑和半永久性建筑。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准在林区内进行烧炭。
第五章 林政执法执纪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林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业务,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林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五十九条、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十条、林政执法人员要经常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林木、侵占林地的行为,对造成毁坏的,要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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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能以情代罚,以权谋私。
第六十一条、行使处罚时,应当出具正式票据,不得打白条或盖自己名章或签名,否则,经查证属实,调离林政队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对重大乱砍盗伐案件,侵占林地案件,应当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要认真履行好行政执法和管护职能,特别是对农民蚕食林地问题加强管理,杜绝林地流失。
第六十四条、林政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林政案件、侵占林地现象,要有政治责任感和负责精神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
此办法解释权属资源林政处
临 江 林 业 局 二OO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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