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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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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6 4:47:13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节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 m/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 m/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 m/min。 (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 m/min。 (三)突出矿井。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第一百七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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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 斯 防 治

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 m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 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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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 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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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 m/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min。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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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节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 m/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 m/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 m/min。 (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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