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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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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16:25:52

:在第三人与本诉主体之一的法律关系中,只有当第三人尚未履行义务或虽无履行义务但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时,该第三人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第三:本诉的不同处理结果是否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本诉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对国外一些国家第三人制度进行介绍,并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几个国家相关的第三人制度,总结了上述区域诉

讼法关于第三人制度的具体规定。然后,进一步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辅助参加人制度的立法差异,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辅助参加人承受判

决效力的立法差异、进而到德国和日本对共同诉讼式的诉讼参加人地位差异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们通过对外国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再次,分别介绍学术领域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以及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介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现状。首先介

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学术界两种主流理论研究学说,分别是“准独立第三人说”和“纠纷解决需要说”,分析两种学说各自存在的不足。然后

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概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法制现状,剖析立法中相互矛盾的条文,剖析司法中存在的模糊性和缺陷,并说明我国目前

情况下研究该制度的必要性。立法的矛盾和理论的分歧是: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1句);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

义务,这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2句)。这导致了理论以及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分歧,归纳起来

,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参诉地位:第二、关于参诉方式;第三、关于参诉根据的利害关系的含义;第四、关于判决结果和诉讼标的;第五

、关于诉讼权利。由于立法的粗略和理论的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作法不一:第一、对同一案件中的第三人是否列为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认识不一;第二、滥用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在直接判决问题上,有的法院判决第三人对本诉被告承担民

事责任,有的法院径行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等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模糊而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结合,导致一些当事

人和法院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任意扩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将本该是具有当事人地位加入诉讼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通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令其承担实际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正当的程序权利。

最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就个人观点分别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诉方式、参诉标准、

诉讼权利加以完善,并对建立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相关的诉讼制度作了相应的说明。该部分阐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诉讼权利受到限制

,但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的一种,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包括参与调解权、异议权、管辖权

的代位异议权等等,从而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实体、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应该定位在对本诉当

事人的监督及对抗上。详言之,权利参加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对本诉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进行代位或撤消:义务参加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向

法院主张自己不受本诉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之效果的拘束。与此同时,对权利参加型第三人的参与调节权和上诉权进行了探讨。

3.期刊论文 宋振玲.Song Zhenling 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思考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第三人制度中争议最多的一种制度.学者们对其中一些关键性问题远未达成共识,立法上的粗疏与内在矛盾,司法实务

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都导致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内在机能.笔者通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二重性的分析在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参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出了一点思考.

4.学位论文 马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2008

民诉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最典型的表述是: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它是一项为保护诉讼经济,消除裁判冲突,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诉讼法律制度。在各种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理论界分歧较多的问题。英、美、法、德、日几个国家

要么规定第三人是辅助参加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要么规定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完整的当事人诉讼权利

义务,这些规定可以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提供很好思路。与几个代表性国家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的规定原则性较强,且其与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也有矛盾之处,导致实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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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与本诉主体之一的法律关系中,只有当第三人尚未履行义务或虽无履行义务但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时,该第三人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第三:本诉的不同处理结果是否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本诉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对国外一些国家第三人制度进行介绍,并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几个国家相关的第三人制度,总结了上述区域诉 讼法关于第三人制度的具体规定。然后,进一步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辅助参加人制度的立法差异,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辅助参加人承受判 决效力的立法差异、进而到德国和日本对共同诉讼式的诉讼参加人地位差异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们通过对外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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