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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决议 (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我通过)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30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印发。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00年3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 1 / 3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 》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2 / 3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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