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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法务部;总经理和法务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以上2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1.2.4 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公司办公室。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保管印章者外出时,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常规性工作用印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4、文件、签订合同、人事任免及涉及公司资产转让、抵押、投资等重要工作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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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盖章,材料底稿由办公室存档。
5、各种报表,须经填报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分别签字盖章。 6、所有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公文纸或便笺纸上用印。
7、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放置。印章的使用,限定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拿到办公室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单》,注明事由、返回时间(当日下班前确保交回),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两人以上同往,严禁单人带章外出。
8、加盖公章时,保管印章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9、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每次用印时,保管印章者都要做好登记,以供查考。
10、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合同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4.1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署所有合同,包括业务经济类合同和综合类合同。 (一)业务经济类合同是指委托代理等由公司业务部门签署的合同。
(二)综合类合同是指除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外的非业务经济类合同,主要包括办公、行政、后勤采购等合同。
第二条 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公司合同实行专业部门归口管理。办公室是公司综合类合同的管理机构。
(二)归类管理原则。公司合同实行归类管理,并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合同。
(三)合同审批会签原则。
1、业务经济类合同:(1)主办业务部门、财务部分别根据各自权限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审核;(2)部门分管领导根据权限签批;(3)总经理签批。 2、综合类合同:(1)主办部门、办公室、财务部分别根据各自权限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审核,(2)部门分管领导根据权限签批;(3)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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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审核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负责合同正本的存档工作:对合同进行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合同登记总分类台账;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负责合同的起草、对外谈判和签署工作;
(二)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三)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台账;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总经理签署生效。公司与其他单位签署的一般事务性协约,如交通安全、房屋租赁管理等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协约性文件,由总经理签署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生效。 1.4.2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合同的签订工作由拟签订合同的主办部门负责。
(一)确认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方单位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资质、资信,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
(二)确定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 (三)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其他事项。
第二条 在交付审核前,主办部门负责填写下述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金额; (三)对方单位; (四)联系电话;
(五)主办部门意见:
第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文本,无标准合同文本或无适宜的合同文本时,主办部门可另行拟定。
第四条 进行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时,可将合同送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修改合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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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签约双方约定需要登记、公证或备案等事项的合同,由主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所有合同在签署时必须填写齐全各项合同要素,公司原则上不对外签署空白合同。
1.4.3合同的审核、审批工作及相关工作程序
第一条 审核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二)合同的可行性:进行预算审核工作,预测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三)合同的严密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谨,合同语言是否准确无误等; (四)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办公室用印时应审查合同审批及签署手续是否完备。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办公室不予用印。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1.4.4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同时及时检查履约情况,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利并完成应承担的义务。
(二)财务部:负责合同的支出、收入及财务审查等工作。 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时,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条 合同的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已无意义的情形,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根据需要签订解除协议,该解除协议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按合同纠纷处理。 1.4.5合同纠纷的处理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产生纠纷时,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合同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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