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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鉴证的工作流程
一、取得企业相关资料
(一)必备资料
1.报表
2.总账与明细账 3.凭证
(二)其他资料
年度审计报告
二、对收入的审核
(一)营业收入的审核
1、取得企业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相符并与审计报表核对相符
2、取得企业调整计算收入情况资料,将调整后的收入与年度纳税申报核对相符 3、结合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审核,对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期后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4、关注不同销售方式情况下收入确认是否正确
4.1缴款提货方式 4.2预收货款销售方式 4.3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4.4托收承付方式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 4.5委托代销方式
4.6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时,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
5、现金折扣不允许扣除
6、企业折扣销售是否与销售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如在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如不是,折扣不能从销售中扣除。
7、企业销售退货或者销售折让是否在发票的使用上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如果没有,自行开具的红字发票,不能冲减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取得营业外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相符并与审计报表核对相符
2、取得企业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明细表,检查是否存在应税收入的项目
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4、接受捐赠收入
4.1接受的现金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
4.2接受的非货币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如果企业取得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实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5、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
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
6、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确实无法支付的往来款项,应作为收入处理,重点检查账龄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8、 复核财产转让、处置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注意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否正确,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 结合“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审计,检查资产盘盈的纳税处理是否正确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1、自产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2、自产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等方面
三、对扣除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成本审核
1、获取或编制成本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与总账数、明细账、审定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采取审计常规程序,对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
2.1结合毛利率的分析,检查成本与收入是否配比;
2.2成本各月波动是否异常,注意是否存在调节成本现象;
2.3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如有变化,应着重关注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3、将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存货、应付工资、产成品等相关科目核对,分析其差异是否合理
4、将主营业务成本与产成品(商品)核对,并作出记录 5、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5.1有无将有利用价值的各种边角料、下脚料、废料不作价入账,长期留在账外,不冲减生产成本
5.2有无将材料暂估进入成本次月不冲回现象 5.3有无存在视同销售,未按规定结转成本的情况
5.4有无将非生产领料计入生产成本,尤其是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摊入成本和制造费用的
6、检查建造合同的成本结转是否符合完工进度,预计合同损失的纳税处理是否正确
(二)费用支出的总体审核
1、获取或编制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审定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3、对费用进行分析性复核,与上年对比,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本年各月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4、将费用中工资、福利费、折旧等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数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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