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主体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督形式、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没有认真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等违反监督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未作出具体规定;还有些是制度不够规范所致,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建立严格的督办机制,或是没有严格的执行规定,致使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从而影响了常委会审议的效果。
三、进一步发挥组成人员主体作用的着力点 (一)着力提高素质,为发挥主体作用奠定基础。
人大监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领先一步、技高一筹”。彭真委员长在谈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时强调,“人大常委会要真正能够担负起全国人民赋予的职责,它的成员必须对国家各方面情况有所了解,有所研究。”①这些要求,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是适用的。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强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意识。
通过抓学习,引导组成人员增强三种意识。一是增强责任意识。通过加强人大制度性质、地位、作用及人大常委会职权等的学习培训,让组成人员更深刻认识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加珍惜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为民掌权意识,积极做人民的代言人、利益的维护者和实现者,尽心尽力尽责,不负重托和期望履行好职责。二是增强大局意识。通过加强政治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经济社会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让组成人员知情知政,了解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局工作,
张式军主编《地方人大工作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69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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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融入,围绕当地发展大局,积极履职,多谏务实之言、多献有识之策。三是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宪法和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学习,使组成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履职中,做到调研检查先学法,审议讨论不离法,行使职权依据法,作出决议符合法。
通过抓学习,帮助组成人员提升四种能力。一是科学发展的能力。通过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提升组成人员围绕科学发展履行职能的能力;二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通过深化对依法治国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更深领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提升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三是依法履职的能力。通过深化对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的学习,全面掌握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审议报告等活动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四是开拓创新的能力。通过深化对当代世界发展中日新月异的新知识和各时期党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的学习,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不断提升开拓创新能力。
(二)着力优化队伍,为发挥主体作用创造条件。
科学、合理、稳定的组成人员构成,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高效运转的重要保证,也是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先决条件。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①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及专职委员比例等都提出明确要求,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4]16号),2004年12月10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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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应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优化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为切实发挥组成人员作用,优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十分必要和重要。现在,各级党组织都十分重视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反复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二线”,是一套班子,因此,各级党委在提名、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也应该注意实行老中青三结合,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逐步降低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力争使各个年龄段的组成人员都能发挥长处,相得益彰,形成合力。一些地方尝试按“三三制”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德高望重、影响力和凝聚力大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中年干部,与充满朝气、有创新精神、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各占三分之一;还有些地方实行“两头小、中间大”的年龄结构模式,都值得借鉴。
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要使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的履职中真正发挥作用,应当十分重视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增加常委会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把具有法律、财经、科教文卫、规划、环保等方面知识的“专才”充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是议大事的机关,也需要有宏观知识和综合能力的“通才”,将熟悉党政工作的机关干部和熟悉民生民情的基层干部充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在常委会内形成一个比较完整、丰富的知识、智能结构,使之更好地覆盖常委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更好地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新要求。
优化组成人员的专职结构。要充分发挥组成人员的作用,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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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加快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并保持组成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委员专职化程度。在推荐、考核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要注意推荐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用于履行人大职责的人选。我们认为,上级人大在制订和修订有关法规时,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专、兼职委员的比例作明确规定,适当提高专职委员比例。保持组成人员队伍的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选举产生,其任职具有届别性的特点。因此,应当按照省委《决定》的精神,保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稳定,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非特殊情况届中不宜调整,对发挥作用好的委员可以推荐连选连任。适当从人大机关中推选组成人员。人大机关中,不少干部长期从事人大工作,对人大的职能、工作业务、工作程序较为熟悉,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应根据省委《决定》精神,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根据任职条件、结构和工作需要,选拨部分年富力强、思想开拓的人大干部担任专职委员。此外,要通过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使其更专心、更安心于人大常委会工作,以更好地保持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稳定。
(三)着力营造环境,为发挥主体作用构建平台。
为拓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空间平台,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在以下几个环节,为组成人员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营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能真正大显身手,发挥作用。
议题选择,应当尊重主体。选准选好议题,是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前提。监督法对审议议题确定的六条途径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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