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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邓义君
来源:《智富时代》2014年第11期
【摘 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于法有据,企业与相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本文以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为切入点,对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依据,协助执行的主体以及协助单位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关键词】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而在强制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时,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具有人身属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员工的工资收入是否于法有据。同时,在实务中人民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扣划员工工资收入,有关协助单位的主体有哪些,能够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员工工资收入时具体能做些什么。若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协助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主席令第59号)第243条规定第1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据此,人民法院对员工的工资收入有权划扣。但是,划扣工资收入也并不能全部划扣,必须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5条第2款有关于“生活必要费用”的解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据此可知,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关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作为不能划扣的下限。还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其中提到:“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工资收入,但是离休金或退休金与个人的工资收入一样,都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且都是个人的“养命钱”,员工个人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收入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划扣其员工工资收入时也应当参照上述条款,在员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审慎对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进行强制执行。综上,员工的工资收入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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