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前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继续推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鼓励大医院高中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制度。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培训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优先探索退休人员的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由卫生部研究制定管理细则,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和相应待遇。
建立培训的双向交流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派出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上级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上级医院每年派出一定数量的人员到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县级以上医院建立并使用远程医学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送服务、送教下基层,服务基层。
实施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制度,三年选派1万名医务人员支援县级医院。 专栏4 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900所城市医院与2000所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支援关系。根据受援医院床位、工作量和所在地人口等因素,支援医院(综合医院为主)与受援县级医院签订援建计划,确定技术、带教等方面的援建内容,派驻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等组成的团队,派驻医务人员连续工作至少6个月。
五、用制度和机制留住并用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
以用为本,完善人才使用和管理政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使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人才可以在基层“留得住、用得好”,同时建立人员的退出机制。
(一)发挥好基层各类医疗卫生人才的作用 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中央研究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各地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即将出台的相关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重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配备合格人员。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设置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岗位。
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等纳入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将设置一定比例的全科医生岗位,作为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估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
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全科医生的重要作用。组建全科医师团队,优先选用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全科医生。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2、加强执业注册和职称评聘
经过转岗培训的全科医生,及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均应按规定程序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执业的全科医生,不论何级职称,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执业资格再注册考核。由卫生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和再注册考核细则。
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考核方法,全科医生专业职称分五级: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全科主治医师、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通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考试的全科医生,用人单位可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工作需要分别聘任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士和医师职务。 (二)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按国家有关规定县(区)级财政保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长期在乡以下(含乡级)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他农村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给予政策倾斜。 在岗卫生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在岗培训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层定向和社会化培训对象,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支付报酬,具体水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相关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稳定村医队伍。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整合村级公共服务,鼓励地方创造条件支持乡村医生拥有相对稳定报酬。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地方,可以采取不占编制聘用的办法择优将村医纳入统一管理,其工资水平与当地乡镇卫生院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2、健全社会保障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要按时足额缴费。积极支持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3、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
鼓励以多种形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的纵向联动和横向流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之间的人才技术合作交流机制。以满足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县(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统筹区域内人员编制总数,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和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均等化配置。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中的龙头作用,探索建立县乡人才联动机制,实行县域内医疗卫生人员编制统筹使用、统一调配,定期考核、不定期轮岗。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 专栏5 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
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管理试点。按照所辖乡镇个数,统筹县域内全科医生编制,变单位人为行业人,全科医生岗位可设在县级医院,统筹调配到乡镇卫生院轮岗(3-5年)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具体由地方组织试点。 4、医疗卫生人才表彰政策向基层倾斜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主导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作
用。
在全国范围内大力表彰优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特别是全科医生代表,形成定期评选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牵头制定。对当选的优秀全科医生代表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称时优先予以考虑。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中向基层一线医疗卫生人才适当倾斜。鼓励引导全科医生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形成全社会尊重、信任基层医生的良好氛围。 5、建立人员退出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5年内未注册全科(助理)医师者不得从事全科医疗岗位。要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合理分流和有计划地清退。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业绩为重点,由医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评价程序,健全评价组织,引入群众评价,将考核评价与奖惩相结合。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加强规划统筹协调工作,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实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大纲制定、业务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培养培训等经费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人事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教育的学科建设,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学校教育培养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标准及时核定编制。 各级政府要从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本规划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好当地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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