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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电子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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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7 9:09:37

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理由:

1、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增加,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机关由于受编制、经费等限制,依靠本身的力量有时难以完成既定行政任务和实现预定行政目标,从而使行政委托成为必要。

2、对社会出现的新的、临时性的行政任务,新设机关和新设编制,不符合现实需要。行政委托更符合节约和效益原则。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1、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2、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3、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

1、取得履行职能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建议。

委托组织的主要义务 1、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2、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就、汇报和报告工作;

4、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第七章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人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般公务员

1、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主要为行政机关,不包括议会议员,法院法官)。 2、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不包括国家机关中工勤人员)

3、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的

1、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前提

2、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核心,关键

3、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公务员的分类 西方国家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性质 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一般职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 综合类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特别职公务员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查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 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公务员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非公务员身份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产生外部法律关系 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公务员法》第12条 《公务员法》第13条 行政职务:国家职务的一种,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它一般由四个要素构成:职位、职务、职权和职责。

公职关系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者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公职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从形式上分析,公职关系是公务员与其所任职的机、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公职关系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公务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包括公务标志和表明身份两方面

实质要件指构成公务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

公职关系的发生

1、考任;2、选任;3、聘任;4、调任。

公职关系的内容

公职关系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得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

人事管理关系 1、考核 2、奖励 3、惩戒 4、晋升 5、回避

特殊劳动关系 1、工资 2、福利 3、保险

公职关系的消灭 1、公务员退休 2、公务员辞职 3、公务员辞退 4、公务员死亡 5、开除

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第一、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第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第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国家权利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有关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首先是行政主体,其次是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人员。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监督对象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 行政监督 行政相对人 监督主体 监督内容 监督方式 相联系、相同点 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检查、检验、登记、统计、审计、舆论监督等 查验、鉴定等 1、总目标相同 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及监督的内容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行政立法的监督 政府地方规章的监督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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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理由: 1、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增加,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机关由于受编制、经费等限制,依靠本身的力量有时难以完成既定行政任务和实现预定行政目标,从而使行政委托成为必要。 2、对社会出现的新的、临时性的行政任务,新设机关和新设编制,不符合现实需要。行政委托更符合节约和效益原则。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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