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规则及其实践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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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追求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但在自己代理的情形,代理人处在自己的利益与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冲突中,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代理人往往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代理人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处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中,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代理人往往会追求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设立禁止性规定。 [3]
现在让我们来考查拍卖人参与竞买的情形。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正常身份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卖方;而拍卖人参与竞买时其身份是竞买人,代表买方。拍卖人参与竞买的结果是:如果拍卖人自己作为竞买人, [4]买下拍卖标的,即拍卖人自己与被代理人做了笔交易,属于“自己代理”;如果拍卖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即拍卖人同时担任一笔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双方代理”。总之,无论是想自己竞买还是想代人竞买,拍卖人参与竞买均违背代理制度,损害其他拍卖参与人的利益,同时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
二、拍卖人参与竞买的危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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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错位参与竞买有各种动机,为分析方便,我们可以将这些动机简单地区分为真实动机和非真实动机。所谓真实动机指拍卖人确实想买下拍卖标的,其中包括为他人而买下拍卖标的;所谓非真实动机指拍卖人并不真想买下拍卖标的,只是利用竞买行为影响拍卖标的的成交价。但无论拍卖人参与竞买的动机真实与否,均有危害性。 首先,分析拍卖人在真实动机下参与竞买的情形。行为动机的真实并不表明行为本身的合理,拍卖人在真实动机下参与竞买的危害性可从下述方面分析和权衡。
第一,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拍卖是由拍卖人操作的,此操作过程包括发布拍卖公告、进行拍卖标的展示、组织实施拍卖会等,是否能够做好上述各个环节的工作,与拍卖人的地位密切相关。正常情况下,拍卖人仅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拍卖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是同方向的,委托人希望拍卖标的能够拍出一个好的价钱,拍卖人也希望拍卖标的能够拍出一个好的价钱, [5]利益的一致保证了拍卖人不会在操作过程中损及委托人的利益。而允许拍卖人参与竞买,情况就不同了。委托人作为卖方总希望成交价尽可能的高,而当拍卖人错位于买方地位时,却希望成交价尽可能的低,一高一低,委托人的利益与拍卖人的利益变成反方向的了。虽然成交价的高低不能完全由拍卖人掌控,但实践证明,拍卖人要想压低成交价是不难办到的,如缩小公告范围、减少展示期间或增加看展品的难度、降低宣传力度、利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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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拍卖技巧等。拍卖人压低成交价不难,其达到与自己成交的目的也是很容易办到的。总之,法律不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等于认可了一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交易机制。
第二,对竞买人利益的损害。对竞买人利益的损害主要应从公正性上考虑。(1)在密封保留价拍卖中,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保留价保密时,拍卖人知道保留价,而其他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报价及其利益;当然,保留价并非成交价,知道保留价也不等于满足了与自己成交,但两者竞争,一个知道保留价而另一个不知道,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拍卖人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当无庸置疑。况且,不公正还远不如此。(2)拍卖人(通过拍卖师)主持拍卖,拍卖人参与竞买,其上下呼应不可避免,其他竞买人相形之下极易成为陪衬;拍卖人认为有利可图就买下,拍卖人认为无利可图就让出,拍卖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游刃有余,一场公正的拍卖交易变成拍卖人可以任意操纵的游戏了。当然有人会说,如果拍卖人的工作人员素质优良,其结果未必如此。是的,人员的素质常常影响结果,但拍卖方式之所以别具一格,根本原因在于其机制的公正性,放弃公正的机制而去依赖人员的素质是靠不住的,其结果往往是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第三,抵触《拍卖法》相关规则的效力。放任拍卖人参与竞买与《拍卖法》相关规则的效力相抵触,进而使这些相关规则完全失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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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被抵触的《拍卖法》相关规则有保留价保密规则和禁止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规则。关于保留价保密问题,《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所谓保留价保密,其实保密的对象主要是竞买人,而今拍卖人错位成为竞买人,那么还保什么密呢?保留价保密规则变得毫无意义。关于禁止恶意串通,《拍卖法》第65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是更为严重的违法,但放任拍卖人参与竞买就意味着恶意串通无法禁止,双重人格,意志融为一体,如何禁止?禁止恶意串通规则变得毫无意义。
其次,分析拍卖人在非真实动机下参与竞买的情形。拍卖人在非真实动机下参与竞买不仅仅错在参与竞买,而且错在以非法的目的参与竞买。拍卖人参与竞买,又不想买下拍卖标的,那么其目的何在呢?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托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通过这种手段,托高拍卖标的成交价,极大地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另外,成交价越高,拍卖人获得的佣金也就越多;进一步而言,如果相信拍卖人如此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那点佣金是过于天真的想法,在恶意串通之下,一定有其他的非法收入,其数目远非按比例的佣金收入可比。这是一种欺诈,一种对其他竞买人的恶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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