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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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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54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13条 8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或拒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68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14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政策法规处 约能源法》第76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58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9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决定。 约能源法》第28、77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条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约能源法》第53、54、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82、83条 索,决定是否立案。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7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政策法规处 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委法定代表人及分 管领导、 内设机构 6

告内容不实、拒例》第56条 不落实整改要 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备等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84条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约能源法》第53、54、82、83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6条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84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12 行政处罚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72条 13 行政处罚 对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格的处罚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35条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策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6、72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高新技术产42条; 业处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35条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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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54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13条 8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或拒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处罚(对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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