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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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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3:09:29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式中:ks——市场条件允许的功能区用地相对潜力,单位为%,其它指标含义同(17)式。 17.2.3 完成各类功能区在土地用途不转变前提下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应予以汇总,并填入附录E的相关表格。

18 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的潜力测算

18.1 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

18.1.1 对于居住、工业、商业、教育功能区,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按照17.1.1方法实施。(8)、(10)式中的Rc为拟转变用途后对应的规划允许容积率,Fc拟转变用途前对应的现状容积率。

18.1.2 对于特别功能区,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参照18.1.1要求实施。 18.1.3 完成各类功能区在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应予以汇总,并填入附录E的相关表格。

18.2 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

18.2.1 当出现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向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转变,以及居住功能区和商业功能区相互间转变的情形时,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按照17.2.2.1方法实施。(11)、(13)式中的Rs为拟转变用途后对应的市场条件允许容积率,Fs拟转变用途前对应的现状容积率。

18.2.2 当出现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向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转变,以及工业功能区和教育功能区相互间转变的情形,宜采用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代替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

18.2.3 当出现居住、工业、商业、教育功能区向四种功能区以外的土地用途转变时,宜采用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代替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

18.2.4 当出现特别功能区向居住功能区、商业功能区转变的情形时,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按照17.2.2.1方法实施。(11)、(13)式中的Rs为拟转变用途后对应的市场条件允许容积率,Fs拟转变用途前对应的现状容积率。

18.2.5 当出现特别功能区向工业功能区、教育功能区转变的情形时,宜采用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代替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

18.2.6 当出现特别功能区向居住、工业、商业、教育功能区以外的功能区转变的情形时,宜采用规划允许的用地潜力代替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

18.2.7 完成各类功能区在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市场条件允许的用地潜力测算,应予以汇总,并填入附录 。

19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及潜力规模汇总

19.1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 19.1.1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要求

19.1.1.1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的划分是按照相对潜力的高低来划分。 19.1.1.2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的划分应分为四种情形:

a)土地用途不转变前提下的规划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 b)土地用途不转变前提下的市场条件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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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c)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的规划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 d)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的市场条件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 19.1.2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的划分方法及分区类型

19.1.2.1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的划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对潜力,通过单因素的聚类分析进行归类,并确定相应分区数值标准。

19.1.2.2 一般情况下,按照相对潜力的大小划分,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分为高潜力区、中潜力区、低潜力区,另外,应提出无潜力区、未参与评价区。

19.1.2.3 必要时,除按照相对潜力进行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外,可以根据绝对潜力的大小、或绝对潜力与相对潜力的组合,进行其它方式的土地利用潜力类型区的划分。 19.2 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

19.2.1 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是指对不同类型的潜力区,进行绝对潜力规模的数量汇总。 19.2.2 土地利用潜力区潜力规模汇总划分应分为四种情形:

a)土地用途不转变前提下的规划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 b)土地用途不转变前提下的市场条件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 c)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的规划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 d)土地用途发生转变前提下的市场条件允许的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

19.2.3 开展土地利用潜力规模汇总时,应做好各种潜力区的类型组合,按照附录E的相关表格整理。

20 潜力测算的成果编制

20.1 潜力测算图件的编制

20.1.1 潜力测算成果图的编制一般要求 20.1.1.1 潜力测算成果图件包括:

a)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按用途不转变的规划允许潜力); b)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按用途不转变的市场条件允许潜力); c)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按用途发生转变的规划允许潜力); d)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按用途发生转变的市场条件允许潜力); e)其它能反映成果的图件。

20.1.1.2 潜力测算成果图件编制的其它一般性要求参照15.1.1.2、15.1.1.3、15.1.1.4的要求实施。 20.1.2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的编制

20.1.2.1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应用不同颜色清晰地反映高潜力区、中潜力区、低潜力区、无潜力区等信息。

20.1.2.2 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应清晰地标注有潜力的功能区的编码、功能性质、绝对潜力、相对潜力,表达方式为:编码(功能性质,绝对潜力数量,相对潜力),其中功能性质用以下代码表示:居住(R)、商业(C)、工业(I)、教育(E)、特别功能区(S)、其它(O)。

当图斑面积较小时,图中可以仅标注编码,相关信息应以表格形式在图幅的下角体现或者以其它直观方式反映。

20.1.2.3 针对用途不转变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功能性质信息反映的是现状土地功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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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20.1.2.2提供的功能代码表示;针对用途发生转变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功能性质信息反映的是转变前后的土地功能,表达方式为:转变前功能-转变后功能,并采用20.1.2.2提供的功能性质代码。 20.2 潜力测算报告的编制

20.2.1 潜力测算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两部分。

20.2.2 潜力测算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组成、进度安排、经费、资料收集和整理、技术运用、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有关内容可以与功能区评价工作报告共同编制。 20.2.3 潜力测算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潜力测算对象的基本情况;

b)阐述潜力测算的方法和过程,包括潜力测算方法、数据的获取途径及处理方式、需要特殊说明的技术事项等;

c)阐述潜力分区划分的方法和过程,包括潜力分区的方式、划分原则与方法、技术操作过程、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等;

d)潜力测算成果及其分析,包括以表格或图件形式反映的各类功能区、各类潜力区测算结果的综合,分析土地利用潜力分布的特点及规律、差异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e)从土地利用管理、城市管理等的角度,说明潜力测算结果的应用途径等。 20.3 潜力测算基础资料汇编的编制

20.3.1 潜力测算基础资料汇编是根据本规程技术方法的应用要求,对潜力测算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归档成册,有关表格格式按附录E的要求。在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潜力测算时,允许采用基础资料信息数据库代替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格式参照附录E的表格要求。 20.3.2 潜力测算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内容包括:

a)潜力测算的原始数据和中间处理过程的数据; b)各功能区、潜力区的潜力信息汇总;

c)其它与潜力测算工作有关的文件、技术处理说明等。

第五篇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验收、更新与应用

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的验收

21.1 检查制度

为保证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质量,每个阶段或重要技术环节完成后必须认真检查,并建立工作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之间自检、审核制度。 21.2 验收制度

21.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完成后,由开展工作的作业组或作业队伍写出成果检查说明,连同总体评价或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报告、其它成果一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1.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验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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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验收;全国性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的检查和验收,按本规程进行。

21.2.3 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及省级以下的行政区域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工作和各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工作进行抽查。 21.3 验收标准和内容

21.3.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成果验收标准和内容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成果检查验收以本规程各项规定为准。验收内容及要求包括: a)总体评价对象确定;

b)总体评价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c)准备工作检查;

d)总体评价过程中的指数、指标选择、量化数据及标准化数据检查; e)总体评价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划定的工作、技术方法检查; f)成果图件检查。图示、符号、注记等是否正确,符合规程要求;

g)成果报告检查。工作总结是否全面、表述是否清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是否处理得当、对成果应用论述是否合理等;

h)基础资料汇编(或数据库)检查。基础资料汇编是否符合标准格式要求,数据与原始资料的数据是否一致等。

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工作评为合格。

21.3.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成果验收标准和内容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成果检查验收以本规程各项规定为准。验收内容及要求包括: a)功能区评价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b)基础图件、准备工作等的检查;

c)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的范围检查。划界的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准确范围面积的10%。

d)功能区划分、样本片区选取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10%的功能区和样本片区,划分错误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e)样本片区、功能区的土地利用类型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10%的图斑总数,划分错误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f)典型样本片区的信息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20%的典型样本片区数量,信息错误率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g)成果报告检查。成果报告是否全面、论述是否清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对成果应用论述是否合理等;

h)成果图件检查。图示、符号、注记等是否正确,符合规程要求;抽查图斑总数10%~20%,其图示、符号、注记等错误不得超过检查图斑数的 5%。

i)基础资料汇编(或数据库)检查。基础资料汇编是否符合标准格式要求,数据与原始资料的数据是否一致等。

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工作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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